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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工會主席狀告所在企業(yè)要求落實法定待遇 2002年03月28日 07:26 26上午,一起特殊的案件正在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舟山市普陀山大酒店工會主席莊文灝,狀告所在企業(yè),要求落實工會主席待遇。 莊文灝于1996年12月16日因土地征用被錄用為普陀山大酒店職工,擔任員工食堂主管。1997年7月22日,莊文灝被本單位全體職工民主選舉為工會主席,任期3年。2000年12月,經民主選舉,他再次當選為工會主席至今。 據了解,普陀山大酒店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對于工會主席的待遇,《浙江省外商投資企業(yè)工會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全國總工會《關于中外合資企業(yè)工會主席待遇的指示》的答復、浙江省外商投資企業(yè)工會建設的若干規(guī)定等均明確指出,凡經法定民主程序選舉產生的工會主席和副主席,分別按本企業(yè)中的副總經理(副廠長)和中層正職干部的同等待遇執(zhí)行。浙江省總工會和浙江省委組織部聯(lián)合發(fā)出的《關于基層工會民主選舉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第10條,也明確規(guī)定“當選工會主席應享受企業(yè)行政副職的同等待遇! 在1998年3月前,莊文灝每月在本單位領取工資1100元,而本單位副總領取月工資為4000元。1999年9月開始,單位副總工資3500元,而莊文灝從2001年1月開始月工資才提到1500元,尚未達到中層領導干部工資標準。 為此,莊文灝多次向本單位提出要求享受副總同等待遇,但被拒絕。2001年11月,莊文灝向舟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最終因認定該案不屬于勞動爭議案而未被受理。于是,莊文灝向普陀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其工資標準為3500元;判令其返還相當于克扣的工資報酬103600元,并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25900元,合計129500元;享受補償自1998年7月始每月100元的電話費待遇。今年上午的開庭進行了相關的證據調查,沒作出裁決。 據悉,莊文灝除了要求法律賦予他應有的權利外,他還積極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工會主席的義務。針對所在企業(yè)拖欠工會經費問題,莊文灝多次向酒店常務副總經理提出,但那位副總不是不予理睬,就是以“這是酒店的事,跟工會不搭界”回復。 普陀山大酒店到底拖欠工會多少經費?據莊文灝向財務部門查核,1997年酒店支付本單位外聘人員工資總額60萬元;1997年至2001年支付本單位員工年薪計90萬元,兩項合計150萬元。依據《工會法》第42條第2款之規(guī)定,所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yè)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私營企業(yè)等,均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并規(guī)定這筆經費在稅后列支。這樣一算,酒店共少繳工會經費3萬元整。 普陀山大酒店工會根據《工會法》第43條規(guī)定:企業(yè)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zhí)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據此,向普陀區(qū)法院提交《申請支付令》,要求酒店支付拖欠的3萬元工會經費。日前,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已將此案移交普陀區(qū)人民法庭審查處理,該法庭也已正式立案。(《天訊在線》作者:李剛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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