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1日電 《北京晚報》記者31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個人在一年內換購住房的,其所轉讓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待其一年內實際買房后,購房金額大于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全額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低于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按購房金額占轉讓收入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
一年內換購房須交保證金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進行了具體說明。對二手房所得征收個稅政策進行完善和細化,主要出于三個因素考慮:一是個人轉讓住房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有關扣除的規(guī)定不夠明確、詳細,各地執(zhí)行不一;二是實際征管中,一些納稅人瞞報交易價格或者不能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難度較大;三是一些地區(qū)對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不到位,影響了執(zhí)法剛性,造成稅收收入流失。
該負責人還明確,對納稅人申報收入不實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jù)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至3%比例內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北京:一年內用退稅和減免稅方式辦理
此外,《北京晚報》記者1日上午從北京市地稅局獲悉,北京市居民一年內換購住房不用交納稅保證金,而是采用另外的方式,即用退稅和減免稅的方式辦理。
北京市地稅局有關人士介紹,如果市民是先買了新房,再賣舊房,而且購買的新房價格高于其舊房賣出的價格,則不必辦理相關繳稅手續(xù);如果新房價格低于舊房價格,就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辦理減免稅的手續(xù)。如果市民是先賣了舊房,再買新房的話,則需要先繳稅然后再根據(jù)實際情況再辦理退稅。她表示,這個過程均需要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xù)。(熊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