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0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性騷擾”首次被寫入《婦女權益保護法》得到輿論廣泛贊同,而日前該修正案草案專家組向媒體透露,本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這一內容最終未能保留,專家組成員對此表示遺憾,并希望相關的勞動權益保障法中能作出相關規(guī)定。
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專家組成員李明舜教授說,公共場所的性騷擾是偶發(fā)性的,而職場性騷擾是長期性的,對當事人精神傷害的程度更強。因此,用人單位的規(guī)定往往會在實際操作中比國家的性騷擾法律規(guī)定更有效用。
中國人民大學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長、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專家組成員楊大文則指出,本次修訂在反性騷擾上邁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但是在原則性規(guī)定的基礎上,還應有配套規(guī)定。他說:“首先,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通過后,地方性法規(guī)也將做出相應變化。希望各地在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的過程中,制定出一些更細化可操作的規(guī)定。其次,希望“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這一內容能夠見諸于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這樣配合起來才能形成“合力”,貫徹此項規(guī)定!(周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