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1日電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近日透過其官方網(wǎng)站公開通報了三起科技工作者違背科學道德、違反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關于崔建偉抄襲和剽竊他人論文的通報
原吉林大學碩士研究生崔建偉2003年在《財貿(mào)經(jīng)濟》第五期82-85頁發(fā)表了標注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西方銀行管制與證券市場管制的相互作用機制研究”文章(以下簡稱“C文”)。經(jīng)核實,崔建偉在其導師短期出國進修期間私自發(fā)表的C文是從The Wharto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enter網(wǎng)站發(fā)表于2001年的“Banking Regulation versus Securities Market Regulation”(以下簡稱“E文”)英文文章翻譯而來的,是E文的中文壓縮版。C文在組織架構、基本觀點和結論與E文極其相似:題目和五個一級標題內容與E文一致;28個自然段中的24個是直接從E文翻譯過來的、2個只有1句話與E文有所不同、2個有50%與E文相同;在正文中只有兩處標明了參考文獻,文獻的順序和出處與E文相應的內容完全相同。C文沒有在正文和引用文獻中注明對E文的引用。
崔建偉抄襲和剽竊他人論文,違背了科學道德,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根據(jù)《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jīng)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崔建偉通報批評,取消其科學基金申請資格2年(2005至2006年),并責令其在《財貿(mào)經(jīng)濟》上公開承認錯誤,挽回影響;其導師也有約束不嚴的責任。
關于第三軍醫(yī)大學蘇炳銀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弄虛作假的通報
第三軍醫(yī)大學蘇炳銀1999年、2001年和2003年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NOV基因對大鼠脊髓損傷修復作用的實驗研究”(項目批準號:39900078)、“嗅球成鞘細胞促神經(jīng)再生因子的篩選鑒定及活性研究”(項目批準號:30170487)和“切斷p75抑制信號與促神經(jīng)營養(yǎng)因子表達修復脊髓損傷及其機理研究”(項目批準號:30370469)。
第三軍醫(yī)大學“鄧其月”和“梁濤”(男)2001年和2002年分別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阻抑Nogo與促NTFs表達對大鼠脊髓損傷修復作用的研究”(項目批準號:30100173)和“雞尾酒方法修復成年大鼠脊髓損傷的實驗研究”(項目批準號:30200340)。
經(jīng)核實,第三軍醫(yī)大學沒有“鄧其月”和“梁濤”(男),蘇炳銀偽造兩個人作為申請者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30100173和30200340);且兩個項目申請書的主要內容與39900078、30170487和30370469項目申請書多處一樣;蘇炳銀在39900078和30170487項目申請書中假造其個人信息(本科、碩士和博士學習情況);30370469項目申請書中偽造主要成員;以及在上述五份申請書中多處冒替他人簽名。
蘇炳銀偽造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者和主要成員、抄襲申請書、假造申請書中的個人信息以及冒替他人簽名,情節(jié)特別嚴重。2004年監(jiān)督委員會已對30100173和30200340項目的部分問題做出撤銷項目和取消蘇炳銀2005至2006年申請資格的處理決定(國科金監(jiān)函[2004]7號)。根據(jù)《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二、三款和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經(jīng)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蘇炳銀通報批評,撤銷己獲資助的39900078、30170487、30370469項目,收回39900078、30170487、30370469、30100173、30200340項目的全部已撥經(jīng)費,取消其項目申請資格4年(2007-2010年)。
關于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李貴寶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弄虛作假的通報
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李貴寶2001年和2003年分別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并獲得資助,項目名稱“水陸交錯帶中蘆葦根孔的動態(tài)和功能研究”(項目批準號:50179040) 和“湖泊水庫底泥處理的新型生態(tài)技術”(項目批準號:50379057)。經(jīng)核實,李貴寶的50179040項目申請書抄襲了王某某申請書的“摘要”、“研究目標”、“研究內容”、“擬解決的關鍵問題”、“技術路線”、“研究方法”、“可行性分析”、“本項目創(chuàng)新之處”、“預期研究成果”、“立論依據(jù)”以及“經(jīng)費預算”等內容。50379057項目申請書抄襲了尹某某申請書的“主要研究內容”、“擬解決的關鍵問題”、“本項目的創(chuàng)新之處”以及“年度研究計劃及預期進展”等內容。
李貴寶抄襲他人申請書,違反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有關規(guī)定,違背了科學道德,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根據(jù)《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經(jīng)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李貴寶通報批評,撤銷其已獲資助的50179040和50379057項目,收回所有已撥經(jīng)費,取消其項目申請資格3年(2005至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