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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原公安局長受賄被起訴 歸案后揭發(fā)他人犯行

2005年10月15日 16:28

  中新網10月15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山西省臨汾市公安局原局長邵建偉,在干部調整及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過程中,利用手中職權,收受錢物,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達1626536元、美金1萬元、港幣29萬元,約合人民幣201萬多元,日前由陽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陽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邵建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邵建偉歸案后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屬重大立功行為,可以減輕處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并在立案前主動退交全部贓款及非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

  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武建中岳萬科)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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