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5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山西省臨汾市公安局原局長邵建偉,在干部調整及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過程中,利用手中職權,收受錢物,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達1626536元、美金1萬元、港幣29萬元,約合人民幣201萬多元,日前由陽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陽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邵建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邵建偉歸案后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屬重大立功行為,可以減輕處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并在立案前主動退交全部贓款及非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
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武建中岳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