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有關(guān)部門獲悉,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河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張全受賄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張全的上訴,維持景縣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4年的判決。
今年1月10日,張全因犯受賄罪,被景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宣判后,張全不服,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衡水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上訴人張全自2001年至2004年期間,利用職務(wù)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62.3萬元、股金16萬元、美元1000元,以及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購物卡一張。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rèn)為,景縣法院認(rèn)定的上述事實清楚,定性準(zhǔn)確,適用法律得當(dāng),量刑合法。(據(jù)新華網(wǎng);高世秀 任少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