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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確立七項法定基本制度 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2006年04月29日 11:12

  中新網4月29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4月29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針對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主要環(huán)節(jié)和關鍵點,確立了七項相關的基本制度。

  該負責人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的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懊褚允碁樘,食以安為先”。我們不但要保證老百姓吃得飽,還要保證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這是堅持以人為本、對人民高度負責的體現。

  該負責人指出,在中央的高度重視和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中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總體上不斷提高,但存在的問題依然不少,亟待依法規(guī)范,加強管理。全國人大常委會雖已制定了食品衛(wèi)生法和產品質量法,但食品衛(wèi)生法不調整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等農業(yè)生產活動;產品質量法只適用于經過加工、制作的產品,不適用于未經加工、制作的農業(yè)初級產品。為了從源頭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的身體健康,促進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的發(fā)展,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該負責人介紹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從中國農業(yè)生產的實際出發(fā),遵循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客觀規(guī)律,針對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主要環(huán)節(jié)和關鍵點,確立了相關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1)政府統(tǒng)一領導,農業(yè)主管部門依法監(jiān)管,其他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制。

  (2)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強制實施制度。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發(fā)布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并監(jiān)督實施;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農產品,禁止銷售。

  (3)防止因農產品產地污染而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產品產地管理制度。

  (4)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管理制度。

  (5)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檢查制度。

  (6)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分析、評估制度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信息發(fā)布制度。

  (7)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

  該負責人說,上述各項基本制度的具體內容,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都有明確規(guī)定。這些法定基本制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只要嚴格貫徹執(zhí)行,中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就能夠得到保障。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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