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結(jié)一起在鬧市區(qū)引爆炸彈脅迫政法委書記的“2·14”爆炸案,以爆炸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判處羅志平有期徒刑10年。
羅志平是江油市刑滿釋放人員。2006年2月14日上午,羅志平為解決自己傷殘補償金一事,攜帶4枚自制炸彈、兩枚土炸彈和恐嚇信等物品,在江油市中壩鎮(zhèn)解放路水池巷口攔住江油市政法委書記馮鋼乘坐的汽車,以攜帶的炸藥和電雷管等物相威脅要求馮鋼為其解決問題。
在馮鋼勸其到辦公室通過正常途徑解決問題未果后,羅志平當(dāng)場引爆一枚炸彈,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后羅志平被趕到的警察制服,警方隨后在其住處搜出自制雙管火藥槍一支。
法院認為,羅志平在上班高峰期人口密集度較大時段,故意引爆自制炸彈,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爆炸罪;同時,羅志平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來源:新華網(wǎng) 作者:任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