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因不滿一篇有關富士康員工“超時加班”問題的報道,近日,臺灣首富郭臺銘所控制的富士康科技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臺灣鴻海精密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鴻富錦精密工業(yè)(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譽侵權糾紛為由,向《第一財經(jīng)日報》的兩名記者提出總額人民幣3000萬元索賠,并已要求相關法院查封、凍結了兩名記者的個人財產(chǎn)。據(jù)悉,該案是截至目前全國向記者個人索賠金額最大的名譽侵權案。
作出相關報道的記者王佑與王所在部門的負責人翁寶系《第一財經(jīng)日報》的員工,而王佑刊發(fā)的相關報道系職務行為。根據(jù)民法理論,職務作品的侵權行為通常應當由記者所在的單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也規(guī)定:“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在國內,因為職務作品單獨起訴記者的訴訟也屬罕見,而3000萬元高額的賠償在名譽權糾紛案件中更是絕無僅有。
因此,作為擁有眾多法律顧問的富士康公司不會不知道這些道理,然而,它卻選擇了單獨起訴記者,以向翁寶索賠人民幣1000萬元、向王佑索賠人民幣2000萬元的姿態(tài)高調起訴,并申請深圳當?shù)胤ㄔ簩扇宋挥趶V州和上海的房產(chǎn)、一輛汽車和兩個銀行賬戶全部查封、凍結。顯然,這起訴訟的目的不在于維護自身的名譽權,而是要通過訴訟來打壓記者,用經(jīng)費巨大和曠日持久的訴訟拖垮記者,讓記者經(jīng)受不起訴訟的高成本,從而作出有利于他們的退步。
因為,富士康公司是一個大型公司,他們有巨額資金和眾多的人員來進行訴訟,但是,如果他們選擇了《第一財經(jīng)日報》報社作為被告,報社也擁有眾多人員和相應的經(jīng)濟實力,富士康公司與《第一財經(jīng)日報》對簿公堂,可能得不到什么便宜。但是,起訴記者個人,情形卻大不相同。首先,他們提出的訴訟標的驚人,總額達到3000萬元,這從訴訟一開始,就容易從精神上對記者產(chǎn)生巨大壓力;其次,他們以如此高額的訴訟標的起訴,就有理由申請訴訟保全,從而查封、扣押記者的所有財產(chǎn),使得記者個人生活和工作極不方便,破壞他們的正常生活,也給記者的家人也帶來壓力,而即使判決結果對他們不利,公司因為有雄厚的財力,即使要作出賠償,對他們來說也無所謂;再次,富士康公司作為一個組織,它的實力遠遠超過個人,他們可以采取各種方式拖延訴訟,讓記者個人疲于奔命,沒有金錢和精力去應對訴訟。
富士康公司曾經(jīng)從這種訴訟中嘗到過甜頭。2004年,鴻海也曾因一篇報道,向臺北地方法院申請,“假扣押”了臺灣《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的個人財產(chǎn),同時向其個人索賠3000萬元新臺幣。其行為引起了臺灣地區(qū)和海外各地媒體從業(yè)人士的強烈抗議,并最終迫使該集團總裁郭臺銘與臺灣《工商時報》及記者達成和解。但即便如此,記者也是在飽受壓力之下尋求和解,而富士康公司卻是居高臨下,占盡優(yōu)勢,和解對于它來說肯定有利。
并且,富士康公司也是在8月18日蘋果公司針對富士康在深圳的工廠狀況發(fā)布了報告,認定富士康公司明顯違反蘋果公司供應商行為準則的相關要求的情形下,提起的這場訴訟。在我看來,富士康公司用單獨起訴記者的方式打壓記者,試圖掩蓋“超時加班”的真相,向社會傳遞了一個危險的信號,那就是,司法程序是可以被濫用來壓制言論自由的。(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