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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特大走私案首批案件一審宣判十四人死刑

2000年11月8日 18:50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八日電  廈門特大走私案首批二十五起案件今天一審公開宣判,廈門海關原關長楊前線等十四人被依法判處死刑。

  根據(jù)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中央專案組自去年八月開始,對廈門特大走私案開展調查,F(xiàn)已查明:一九九六年以來,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廈門關區(qū)大肆走私進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車、香煙等貨物,價值人民幣五百三十億元,偷逃稅款人民幣三百億元。在目前移送起訴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案值中,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直接操縱下的走私物品價值達人民幣二百五十二億元,偷逃稅款人民幣一百一十五億元。

  廈門海關原關長楊前線,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賄賂折合人民幣一百四十點七萬元,并由賴昌星出巨資為其包養(yǎng)情婦,且在案發(fā)后為賴昌星通風報信;

  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長莊如順,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折合人民幣五十四點五五萬元,并為賴昌星通風報信,指使其外逃;  

  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折合人民幣五百零五點七六萬元;

  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原行長葉季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二百九十五萬元,并有四百九十一點四八萬元的巨額財產(chǎn)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廈門海關東渡辦事處船管科原科長吳宇波,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人民幣八百七十四點七萬元,放棄監(jiān)管,造成大量成品油走私入境,并組織銷毀、藏匿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有關犯罪證據(jù);

  廈門海關駐東渡辦事處和平碼頭船管科船管組原組長方寬榮,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人民幣一百二十九點八萬元,為賴昌星等人走私成品油提供方便,并參與銷毀、藏匿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有關犯罪證據(jù)。

  以上六犯行為均構成受賄罪等,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王金挺、接培功、黃山鷹、莊銘田等四人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互勾結,積極實施走私活動,其行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李土專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情節(jié)惡劣。以上五人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廈門市公安局對外聯(lián)絡處原處長王可象和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走私香煙的骨干分子黃克臻、陳文遠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論罪均應判處死刑并立即執(zhí)行,因有自首情節(jié),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中共廈門市委原副書記劉豐,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折合人民幣四十五點六萬元,并有七十四點八萬元的巨額財產(chǎn)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長陳國榮、武警福建省總隊海警二支隊原隊長張永定、廈門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偵查處一科原副科長陳育強犯受賄罪;嚴立平、李松謀、陳國俊、陳雅歌、陳小浩、李中華、陳贊成、朱伏龍犯走私普通貨物罪。上述十二人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賴昌星之兄賴水強、之弟賴昌圖,系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走私香煙主犯,偷逃稅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因有坦白交代情節(jié)和重大立功表現(xiàn),一審被減輕處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和十五年,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兩千萬元和全部財產(chǎn)。

  其余五十六人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此前,福建省、廈門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及金融系統(tǒng)有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已對上述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作出了黨紀、政紀處理。由于廈門特大走私案涉案人員多,司法機關將陸續(xù)對其余案件進行審理,部分案件將于近期內開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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