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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法輪功”練習者進行勞教有法可依

2001年2月28日 07:29

  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七日電(記者潘旭臨)國務院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負責人劉京今天說,中國政府在處理“法輪功”邪教時,對有違反社會治安,造成輕微犯罪行為的“法輪功”練習者進行勞動教養(yǎng),有法可依。執(zhí)法人員是根據有關法律,按照程序進行的。

  有記者問,是否所有“法輪功”練習者都要勞教或者被判刑?

  劉京回答說:“中國于一九五七年、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二年分別對勞動教養(yǎng)制度立法。目前接受勞動教養(yǎng)的‘法輪功’練習者,都是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條例,造成了輕微犯罪。對他們進行勞教是依照相關法律程序進行的!

  他說,中國勞動教養(yǎng)制度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方針,并提出了對待勞教人員要“象老師對待學生一樣,象醫(yī)生對待病人一樣,象母親對待孩子一樣”的教育方法。勞教人員在勞教所內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劉京希望中外媒體記者到勞教所實地采訪,對勞教所對在所人員進行的幫助教育工作作深入的了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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