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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廣夏案又起波瀾 因被告稱身體不良而延后開庭

2002年12月02日 15:22

  中新網(wǎng)12月2日電 “機票都已買好了,但我們剛收到法院通知,原定于12月3日開庭的銀廣夏案子,因多名被告以身體狀況不良無法到庭而被迫拖延,具體日期待定。”12月1日,涉嫌銀廣夏刑事案的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兩名合伙人的代理律師李江透露。

  據(jù)了解,提出延后開庭的主要是銀廣夏公司方面的被告。李江解釋說,刑事案件的審理要求被告必須到庭,因身體健康狀況不好而拖延開庭,是可以理解的,這主要是出于對被告擁有申辯權的尊重。

  “此案經(jīng)過了公安機關三次偵查,檢察機關兩次起訴,現(xiàn)在又出現(xiàn)了一次延遲,可謂一波三折!崩罱f。他同時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銀川檢察院的重新起訴書上,針對中天勤的起訴“事實”沒有變化,而有關“證據(jù)”是否有變化只能到法院交換后進行核實。而針對銀廣夏方面起訴內(nèi)容的變化記者仍無法獲悉詳情。

  盡管如此,該案在訴訟過程中的一波三折,仍使這起備受人們關注的“中國安然事件”引起質(zhì)疑。

  財經(jīng)時報早些時候報道稱,2001年7月號《財經(jīng)》雜志“銀廣夏陷阱”一文發(fā)表后,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兩名簽字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因與案件牽連而翻身落馬。他們是否被提起公訴的問題被一再拖延。

  2002年3月11日,銀川市公安局向銀川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銀川市檢察院于4月26日、7月11日兩次退回銀川市公安局,要求補充偵查。8月11日,銀川市公安局補偵完畢后移送檢察院。

  銀川市檢察院于10月8日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又以“事實、證據(jù)有變化”為由撤回公訴,11月12日,銀川市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日前定于12月3日在銀川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但不管銀廣夏案件最后怎么判決,總歸是必須要審的,因為這是公訴的案件,其造假已是公認的!贬槍τ腥司推湓V訟過程出現(xiàn)莫名其妙的戲劇性情節(jié),而提出的該案是否有可能不了了之的疑問,李江進行了否認,“是否是有罪認定或判刑輕重是法院的事情。”

  銀廣夏事件發(fā)生后,經(jīng)過證監(jiān)會、財政部、中注協(xié)聯(lián)手對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調(diào)查,于2001年12月完成了一份包含六大項內(nèi)容的調(diào)查報告。這份已移交公安機關的報告認為,兩名簽字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和徐林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存在“重大過失”;造成過失的原因是“根本沒有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

  中注協(xié)秘書長李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關于是否存在劉加榮、徐林文與銀廣夏串通造假的問題,調(diào)查報告沒有做出結論。這與財政部在2002年2月9日給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劉加榮、徐林文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內(nèi)容基本一致。

  徐林文的代理律師周曉接受財經(jīng)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沒有看到相關文件,現(xiàn)在不好隨便猜測;退一步講,對劉徐二人的定罪是有“底線”的。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chǎn)評估、驗資、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處罰金;第三款,第一款規(guī)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周曉認為,除非有證據(jù)表明劉、徐二人是與銀廣夏串通告假,否則也只有第三款適用該案情。

  據(jù)了解,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于銀川市檢察院在11月4日撤回10月8日的起訴,而又在11月12日重新起訴,故法院審理時限也將往后延續(xù)到2003年2月12日。(馬世領)

  新聞鏈接:ST銀廣夏8月提請恢復上市

  ST銀廣夏半年報顯示,上半年公司共實現(xiàn)主營業(yè)務收入22604036.24元,主營業(yè)務利潤1579254.22元,凈利潤15645963.52元,每股收益0.031元。半年報經(jīng)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帶解釋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公司同時發(fā)布公告稱,公司8月28日董事局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申請恢復上市的議案》。公告說,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公司已符合恢復上市的條件,同意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

 
編輯: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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