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詢問:我是安定門外東河沿小區(qū)的業(yè)主,每年準時向小區(qū)停車場交納年度停車費1600元。前幾天我的車在小區(qū)停車位正常停放時,前機器蓋被劃傷數(shù)道。小區(qū)停車場向他們的保險公司報了案,并讓我去保險公司定損、修理。但同時又告知:“車輛損失不能全賠,保險公司對停車場有規(guī)定,停車場的每輛車有500元的免賠率”。
我認為之所以有這“500元免賠率”一說,是因為停車場在買保險時沒有買“不計免賠”這項險種的緣故,“免賠”是針對停車場而言的,跟我車主沒有關系。我向停車場交了停車費,車停放在停車場安全應當有保障,現(xiàn)在停放在停車場的車受到損傷,是停車場沒有盡責看管所造成的,停車場理應負責并全額賠償,沒有理由讓車主我承擔所謂“500元的免賠”。我該如何維權?請幫助。
律師評析:
因為停車場對車主的汽車沒有保險利益,所以不可能像一般車主那樣,為每一輛汽車投保車損險。本案中,停車場提到的所謂保險,有可能是一種停車場責任保險。即如果業(yè)主的車輛在這個停車場內(nèi)丟失、毀損,那么停車場就可能會承擔保管責任,要賠償受損失的業(yè)主。這樣的話,停車場就會產(chǎn)生損失。為了轉(zhuǎn)嫁這種損失和風險,停車場往往會投保責任保險。即一旦出現(xiàn)上述停車場賠償?shù)那樾危瑒t保險公司會向停車場給付賠償金,彌補停車場的損失。
由此可見,這種停車場的責任保險,在本質(zhì)上是為了彌補停車場損失的保險,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公司和停車場,與車主是沒有關系的。不過在實際情況中,保險公司有時候會直接將保險金給付受損車主,客觀上會減少車主的損失,于是有些停車場就提出,保險公司能賠多少,自己才賠償車主多少。如果保險不賠償停車場,那么停車場也就不賠償車主了,從而導致很多車主不滿。
車主之所以不滿,是因為停車場有意無意地混淆了不同的法律關系。在停車場與車主之間,是一種保管合同關系,與保險公司無關。只要車主因停車場保管原因而蒙受損失,那么不管停車場有沒有上保險、不管保險公司有沒有免賠的規(guī)定,停車場都要依法賠償車主。
而停車場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保險合同關系,雖然保險金客觀上有可能直接給到受損失車主手上,但是車主并不是這份責任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這份保險合同對車主不產(chǎn)生約束力。因此,保險合同中的免賠條款,只能約束停車場,不能約束車主。
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直接的目的是減少停車場的損失。如果保險合同中沒有“500元的免賠”條款,停車場的損失彌補程度就多500元。反之,若保險合同中存在“500元的免賠”條款,則只能說停車場的損失減少程度少500元而已。無論如何,停車場并不能因此減少對車主的賠償,不能損害車主的合法權益。(理格豐律師事務所郭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