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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交通肇事者 保險只賠70%?

2008年03月26日 14:21 來源:成都商報 發(fā)表評論

  近日,市民周先生發(fā)現(xiàn)自己的車前臉被撞傷,報了警但沒找到肇事者。保險公司定損的費用為1155元,但卻表示按公司保險合同中“找不到肇事者,免賠30%”的規(guī)定只支付70%的賠償費。

  類似的例子不在少數(shù)。去年初,龍泉的邵先生下樓準備用車時,發(fā)現(xiàn)自己嶄新的中華車的后車窗玻璃被鞭炮炸得粉碎。邵先生購買了玻璃單獨險,但報案后保險公司卻以他沒有找到肇事者為由,只賠損失的70%。

  律師說法:

  四川眾友律師事務所周濤律師認為,《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也就是說,只有在車主明知是誰損壞了車輛卻故意或者存在重大過錯導致最終找不到肇事者,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利因此受到了損害時,保險公司才可以以減少損失賠償?shù)男问絹響土P被保險人的過錯。唯有在這種情況下只賠70%的做法才有一定道理。

  但在實際情況中,很多車主都是沒有辦法找到而不屬故意放掉了肇事者或者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此時保險公司如果不能證明因車主過錯導致了公司不能正常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的話,理應全額賠付車主損失。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以“找不到肇事者為由”只賠70%的做法是沒有道理的。一輛機動車可能遭受各種各樣的人為損害,有些損害不能確定侵害人,正是由于可能存在這種不測風險且人們無力抗拒才要把這種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現(xiàn)在以牽強附會的理由免除部分賠償責任,這等于是保險公司又要把這個風險再轉嫁給被保險人! 

  簽訂免責條款 應公平合理

  周律師認為,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理應公平合理。車主對于此類免責條款也要多長一個心眼,看清楚具體內容再簽字,如有異議一定要及時協(xié)商。

編輯:趙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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