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開始,新修訂的《保險法》將正式實施。和舊法相比,新的《保險法》在規(guī)范保險公司行為、維護車主利益方面有了更為細致的規(guī)定。我們特別請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的余友飛律師,來解讀相關法律條款的變化。
1 二手車過戶后
保險跟著車輛走
以前,買了二手車,因為沒有及時辦理保險過戶手續(xù),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二手車主碰到這樣的事情往往只好自認倒霉,誰讓自己疏忽大意呢。10月1日起,你不會有這種煩惱了,只要車子過了戶,不論你是否辦理了保險過戶手續(xù),這輛車都可以繼續(xù)享受保險服務。
法律條文——新《保險法》第49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律師解讀——新《保險法》以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為出發(fā)點,明確了二手車新車主可直接承繼原車主的權利義務,無須前往保險公司辦理過戶手續(xù),有效解決了在車險理賠中二手車保單持有人和車輛所有人不一的問題,從根本上解決了過去因保險標的轉讓而引發(fā)的理賠糾紛,維護了保險關系的穩(wěn)定。
不過,需要提醒車主注意的是,該條款同時規(guī)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將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簡單舉個例子來說,一輛車原本是私家車,經轉讓后被用作營運車,這就屬于危險程度增加的一種情況,新車主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2 受害方可直接
向對方保險公司索賠
出了交通事故,明明自己是無責方,但索賠的過程異常艱難,肇事方推諉敷衍,一筆賠償金拖欠幾個月是常事。不過,今后這樣的麻煩事會越來越少——只要事故責任明確,你完全可以撇開肇事方,直接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索賠。
法律條文——新《保險法》第65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律師解讀——這兩款規(guī)定是新增加的,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第三者的保險賠償請求權,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訴保險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據,凸顯了對受害方的權益保障。同時明確了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已向第三者實際履行了賠償義務,提供其向受害人賠償?shù)淖C明。否則,保險人無權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
3 今后買車險
可能會更便宜
目前國內涉及車損險金額的確定方式有三種:新車購置價、實際價值或按實際價值協(xié)商,但保險公司普遍實施的都是“新車購置價”方式,即無論新車還是舊車,不論哪種車型,只要投保,保費都要根據當下購置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進行確定。不過,今后車損險的定價方式可能會明確規(guī)定以車輛的實際價值來確定,這將直接帶來保險費用的降低。
法律條文——新《保險法》第55條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律師解讀——為配合新《保險法》的實施,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已于8月份下發(fā)《財產險產品修訂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其中涉及車險的定價方式改為“按車輛實際價值(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或協(xié)商確定”。
這份《指導意見》一旦實施,車險保戶將受益頗多,為保費下調打開空間。比如,一輛購置價為10萬元的新車,幾年后折舊價為7萬元,那么車主可以少交納3萬元保額對應的保費。
不過,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可能會因為新規(guī)的實施受到一定影響,所以目前對這一規(guī)定的爭議比較大。有保險業(yè)內人士提出,如果車損險按照折舊后的車價進行承保,那么一旦出險,賠償?shù)牧闩浼欠衲苡枚峙浼䜩泶嫒屡浼亍?/p>
4 免責條款
必須明示
保險合同多為格式條款,文字密密麻麻地寫了一大篇,大多數(shù)客戶根本就沒有仔細閱讀過;有些保險代理人為了拉到客戶,會故意只宣傳保險產品好的一面,而將免責條款一筆帶過,誤導客戶,導致出險后產生許多糾紛。在新的《保險法》中,對保險人的這種行為管束得將更加嚴格,對于免責條款,要求必須以醒目的方式提醒客戶注意。
法律條文——新《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律師解讀——免責條款必須明示,這在以前的《保險法》中也有明文規(guī)定,但如何明示沒有具體說,導致有些保險公司在操作中比較隨意,給日后理賠帶來很多隱患。新《保險法》則增加了具體的操作指導,比如,要求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等,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的責任義務。
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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