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景順長城基金公司、長城基金公司3名基金經理涉嫌“老鼠倉”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到目前為止,證監(jiān)會的處罰還沒有下文,而相關基金是否該照收管理費已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
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原基金經理唐建因為“老鼠倉”事件,于2008年4月8日遭到證監(jiān)會的行政處罰。此后,該基金公司仍然從唐建任基金經理的阿爾法基金收取管理費。據媒體報道,如果從2008年4月8日起算,該基金被提取的管理費約2億元;如果從唐建實施“老鼠倉”的最初時間起算到2009年11月18日,上投摩根公司收取的管理費金額多達3億多元。
無論從哪個時間點算起,管理費該不該收,市場上亦是爭論不休。有業(yè)內人士認為,這是基金經理的“個人問題”,與基金公司毫無關系,基金公司不應該承擔相關的責任。也有觀點認為,如果基金公司的內控機制與“防火墻”機制等能夠發(fā)揮出作用,“老鼠倉”事件是可以避免的。況且,為什么其他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沒有建立“老鼠倉”,唯獨上投摩根基金公司相關人員犯案呢?
其實,在已經查處或發(fā)現的基金“老鼠倉”事件中,不會有贏家。作為基金公司來講,由于其從業(yè)人員涉嫌“老鼠倉”,基金公司的聲譽受損是不爭的事實,并且,像融通基金公司還被證監(jiān)會基金部責令進行為期6個月的整改,其新基金的發(fā)行也無形中受到了影響。作為涉案的基金經理來說,“老鼠倉”所得收益被沒收,被證監(jiān)會處以巨額罰款不說,還會受到終身市場禁入的處罰。特別是,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還可能面臨著刑事責任,基金經理最后會落得雞飛蛋打的結局。另外,持有基金的基民,因為相關基金向“老鼠倉”進行利益輸送,從而影響到基金的凈值,其同樣是受害者。
在三方皆輸的格局中,基民無疑是最無辜的;鸾浝硎芰P那是咎由自取,基金公司被“連坐”那是其自身管理不善應該付出的代價,而基民將自己的資金讓基金理財,卻反而深受其害。相關基金經理不僅沒有為基民理好財,卻將基金當“槍”使,為自己作“嫁衣”。因此,在基金“老鼠倉”事件中,基民的利益是最沒有保障的。至少到目前為止,由于相關基金經理涉嫌“老鼠倉”,基民的維權之路很漫長。而且,上投摩根基金公司仍然收取管理費,明顯違反了《基金法》與《基金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
筆者以為,涉嫌“老鼠倉”的相關基金公司,應該更好地維護基民的利益,這不僅是其應該履行的信托責任,更是作為代人理財的基金應盡的職責。從基民利益受到侵害這一點上講,基金公司須采取措施為基民挽回損失,絕對不應該以“旱澇保收”的心態(tài)照收管理費。
事實上,基金經理涉嫌“老鼠倉”,基金公司仍然照取管理費,體現出基金監(jiān)管與基金業(yè)的諸多弊端。不是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反倒是以規(guī)模來決定盈利的國內基金行業(yè),早已到了該改革的時候了。(曹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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