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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前日起公開征求意見。按“意見稿”,類似BRT建設、城中村改造及大規(guī)模交通改造等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征求市民意見,并組織論證會及聽證會。聽證代表中,利害關系人代表不得少于2/3,現(xiàn)職公務員不得被選為聽證代表。
自行政聽證制度從1995年引入行政處罰法以來,“聽證”一詞已為公眾所熟知。這十幾年中,一方面是聽證的范圍逐漸擴大。如價格法、立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均將“聽證”視為理所當然的一部分。這其中,最廣為人知的聽證當屬價格聽證。舉凡鐵路票價、郵政資費、燃氣提價、自來水提價等等,都曾因價格聽證而占據(jù)著新聞媒體的寶貴版面,并在社會領域掀起一個又一個的爭議點。這10余年來的聽證實踐表明,公眾對聽證的期待已經(jīng)從“要不要聽證”,轉而聚焦于“如何聽證”。
另一方面,聽證的結果又經(jīng)常不被民眾所接受。比如價格聽證中我們就經(jīng)常見到這樣的情景:聽證會是召開了,但聽證代表的選取卻十分蹊蹺,聽證代表們一邊倒地支持甚至一味附和聽證會主辦方的觀點,與民意并不相符。聽證的結果因而也得不到社會的認同,聽證的本源價值被人為抹殺了。還有的行政機關,并不尊重已為聽證會所論證過的意見和結論,結果變成了“你聽你的,我做我的”。在這些異化的聽證背后,實則在于代表遴選程序的不正當,以及聽證結果效力的非強制。前者使得民意“被代表”了,聽證會也被異化為“支持行政決策會”。后者使得民意被戲弄了,聽證會也被異化為“走過場”、“花架子”。要實現(xiàn)聽證在正當程序上的本源意義,就必須完善制度,確保聽證能夠真正“兼聽則明”。
廣州此份“意見稿”具體規(guī)定了利害關系人代表的比例,并禁止現(xiàn)職公務員被選為聽證代表,這是正當程序的應有之義。聽證的內(nèi)容,主要就是聽取利害關系人,而不是現(xiàn)職公務員對聽證內(nèi)容的意見。同時也應看到,正當程序包括,但顯然又不限于這些規(guī)定,仍需在實踐中接受檢驗和調(diào)整。
作為一個極具時代意義的法律詞匯,聽證于國民而言已不新鮮。和眾多法律制度一樣,聽證在轉型期的中國同樣會面臨不少的觀念障礙和利益糾葛。聽證要從紙面走入地面,也注定了會有一段痛苦的過渡期。但聽證和聽證所蘊含的“以民為本”的行政執(zhí)法理念,卻是值得肯定和堅持的。也期待廣州此番聽證程序正當化的立法實踐,不但能為行政實踐服務,為保障利益相關人合法權益服務,也能為那部全國性的、且正在難產(chǎn)中的《行政程序法》提供寶貴的經(jīng)驗。以行政法治的視角看聽證,也只有一部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才能終結各地自行其是,甚至是充斥了重復與沖突的地方聽證規(guī)程。(王琳 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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