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旅行社,歷來是我國旅游消費投訴的一大熱點。記者今天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社條例》已經國務院溫家寶總理簽署,馬上就要公布,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
國家旅游局日前發(fā)布的《2008年全國旅游投訴情況通報》再次顯示:從投訴對象看,投訴旅行社最高,占2008年全國旅游投訴總量9334件的57.29%。投訴的問題,集中于旅行社擅自降低住宿、交通、餐飲等等服務標準。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針對頻頻出現的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國務院近日將公布的旅行社條例“明顯加大了對旅行社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為旅游者創(chuàng)造良好的旅游消費法制環(huán)境”。
嚴禁旅行社低于成本報價
全國現有旅行社19800多家。對于一些旅行社來說,琢磨的不是靠服務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勝,而是投機取巧,一味迎合市場低價心里,以此招攬游客參團后,又通過壓縮游覽時間,改變行程,誘騙、強迫旅游者購物和新增有償服務等方式,加收游客費用,以致游客玩不好不說,七加八加的費用,還遠遠超過了最初的報價。
條例就此明確規(guī)定,嚴禁旅行社低于成本報價。旅行社必須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
旅游合同中約定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等事項。
條例同時規(guī)定,合同訂立后,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否則,將分別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因拼團受損游客可以索賠
宋先生曾參加了“五彩之旅”九寨溝、黃龍、峨眉、樂山雙飛七日游,8人獨立成團。結果到了雙流機場后,接連遭遇兩次惡意拼團改行程,原本應是快樂之旅,結果大家怨聲載道。
組團社將接待服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是旅游業(yè)的普遍做法。但交接過程不能以損害游客的權益為代價。對此,條例明確規(guī)定,組團社需要將接待服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必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進行委托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由于中途拼團不斷,游客投訴后,也往往招致“踢皮球”,組團社與地接社之間互相推諉。對于應由哪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存在較多爭議。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認為:“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組團社和旅游者是旅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組團社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組團社和地接社是接待服務委托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地接社不按照約定履行委托合同的,應當對組團社承擔違約責任!
為了減少爭議、明確責任,條例明確規(guī)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與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對旅游者承擔連帶責任。
為了確保旅游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得到救助,條例規(guī)定應當將旅游服務監(jiān)督、投訴電話作為旅游合同的必備事項。同時還規(guī)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價格或者商務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且有義務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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