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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提高對價格違法罰款額度 最高可罰100萬

2008年01月14日 01:49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兩部門就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答問

  中新網1月14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3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發(fā)展改革委負責人在就根據此決定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以下簡稱《處罰規(guī)定》)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新修訂的《處罰規(guī)定》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據有關官員介紹,新修訂的《處罰規(guī)定》提高了罰款的額度。新修訂的《處罰規(guī)定》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zhí)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等違法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對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新修訂的《處罰規(guī)定》明確,行業(yè)協會如果有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此外,這次修改《處罰規(guī)定》,加大了對不執(zhí)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處罰力度,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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