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設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
2008年01月21日 16:54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1月21日電 在勞動保障部今日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勞動保障部新聞發(fā)言人尹成基談到勞務派遣問題時表示,《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作了專門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尹成基表示,為規(guī)范勞務派遣行為,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作了專門規(guī)定,主要包括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各自應當履行的義務、勞務派遣實施崗位的范圍等內容。這里,特別提醒用人單位重視遵守以下條款:一是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二是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三是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尹成基還介紹,下一步,勞動保障部門將著手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保證《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一是進一步加強宣傳工作,注重提高宣傳效果,及時消除社會上存在的一些對法律的誤解和疑慮。二是對《勞動合同法》實施中在操作上容易出現分歧的問題,認真分析研究論證,有針對性地及早制定相關的配套規(guī)定,使這部法律更具可操作性。三是加強對勞動用工的指導和管理,掌握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密切關注勞動用工變化趨勢,及時掌握新問題、新動向。四是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力度,依法處理違法行為。提高勞動爭議處理效率,及時化解勞資糾紛,確保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據中國政府網文字直播整理)
【編輯:席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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