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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帶酒水"合理合法嗎?消費者與商家利益博弈

2006年08月30日 09:54

    湖北省襄樊市一家三星級大酒店里,店家掛起了“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牌。 中新社發(fā) 張治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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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哈爾濱市的羅先生和朋友到先鋒路的一家酒店吃飯。點完菜后,羅先生突然想起自己車里有幾瓶新出的本地白酒,很有特色,就下樓拿了一瓶上來。

  酒店的服務員看見后進行制止:“我們酒店不讓自帶酒水。”羅先生非要喝,與服務員爭執(zhí)起來,被朋友勸下。最后,羅先生一行人沒喝成自帶的酒,勉強喝了一些啤酒,感覺十分不爽。

  “我不是圖便宜,酒店的做法讓人感覺不舒服。我以前在這里吃過很多次飯,從沒帶過酒。這是明顯的‘霸王條款’,剝奪了我的選擇權。”羅先生說。

  最近一段時間,哈爾濱市消費者協(xié)會多次接到對“禁止自帶酒水”的舉報或投訴,社會各界也圍繞這個規(guī)定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人大代表提議規(guī)范“禁止自帶酒水”行為

  高先生也有類似的經(jīng)歷。2006年7月下旬,高先生到哈爾濱的一家酒店和家里人吃飯,從家里帶了一瓶酒。在飯桌上,服務員告訴他不讓自帶酒水,否則要收費。高先生沒管這些,把自帶的酒喝了。結賬的時候,酒店收了他50元的“酒水服務費”。氣得高先生投訴到消費者協(xié)會。

  記者在哈爾濱市消費者協(xié)會了解到,一個時期以來,消協(xié)頻頻接到有關餐飲業(yè)“禁止自帶酒水”的舉報或投訴,今年已接到數(shù)十起,消費者的意見很大。消費者認為,此舉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2006年4月,哈爾濱市人大代表楊彭宣經(jīng)過對消費者和酒店的多方調(diào)查了解,在哈爾濱市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了“嚴格規(guī)范酒店業(yè)禁止自帶酒水的行為”的建議。

  楊彭宣認為,“禁止自帶酒水”問題由來已久,在酒店業(yè)已經(jīng)成為一個行規(guī)、慣例。公款消費在這方面考慮得比較少。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普通老百姓也常到酒店消費,這個問題逐漸凸顯出來。

  “我就遇到過這種情況,感覺很不舒服!棺詭Ь扑屜M者的選擇權受到侵犯,是一種掠奪式的行為。”楊彭宣說。

  楊彭宣說,酒店不允許自帶酒水,而酒店的酒水品種往往滿足不了消費者的需要。酒店酒水的加價率又很高,比如哈爾濱的龍賓酒批發(fā)價是26元,在酒店就可以賣到180元。幾毛錢的礦泉水可以賣到五六元。酒店老板說現(xiàn)在競爭激烈,飯菜價格在降,酒水是一個重要的利潤點。但酒水價格不能太高,不能毫無限制。

  該建議提出后,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fā)了社會各界的激烈爭論。

  “禁止自帶酒水”是否合理合法

  提到自帶酒水問題,商大酒店總經(jīng)理、哈爾濱商業(yè)大學教授鄭昌江形容其為“為謀求公共產(chǎn)品的利益而拒絕支付相應費用的偏好”。

  鄭昌江指出,消費者對“禁止自帶酒水”反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貴。酒店的酒水確實貴,但不是暴利。飲食行業(yè)是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沒有餐飲企業(yè)能形成壟斷,也不可能形成壟斷的價格。酒水的價格是放開的,酒店有充分的自主經(jīng)營權。

  “酒店的裝飾、空調(diào)、音響、燈光、服務是有投資的,政府投資公共產(chǎn)品要靠稅收來完成,酒店的投資要靠消費者消費來收回。酒店不僅僅是賣菜,酒水是重要的商品,包括環(huán)境、服務,都是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自帶酒水損害了酒店需要的收益來源,也不符合國際慣例!编嵅f。

  黑龍江省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李澤林說,禁止自帶酒水,無非是商家和消費者利益沖突沒有找到平衡點。消費者和經(jīng)營者之間是平等的。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有特定的公權力義務,和必須限制經(jīng)營者的權利來讓消費者滿意,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guī)定他的利益必須多大。酒店經(jīng)營的不是價格管制內(nèi)的商品!敖棺詭Ь扑辈皇且粋格式條款,充其量是酒店的一個提示。

  哈爾濱市商務局飲食服務處處長、哈爾濱市餐飲協(xié)會秘書長周麗說,餐飲業(yè)和其他行業(yè)相比是弱勢群體,我們要引導餐飲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要維護這個行業(yè)的發(fā)展。酒店也在不斷地優(yōu)勝劣汰,應該讓市場來評價,F(xiàn)在餐飲業(yè)和以前不一樣了,收茶位費、包房費的少了,這就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如果把“禁止自帶酒水”作為“霸王條款”,就會整垮這個行業(yè)。

  哈爾濱市退休教師劉天曉則反對國際慣例的說法。他認為,中國國情和西方不一樣,中國講飲酒配餐,而西方是品酒。西方國家是以葡萄酒等作為佐餐之用,烈性酒要到酒吧去飲用,酒吧有專業(yè)的調(diào)酒師及專業(yè)的服務設施。“禁止自帶酒水”這個國際慣例不符合中國國情,不能作為牟取暴利的借口。

  遼寧省消費者協(xié)會秘書長馮安祥認為,酒店在消費者一進入酒店就能清楚看到的地方,明令禁止自帶酒水這一行為,從民法通則的角度看,并不違法。字面上雖像“霸王條款”,但嚴格準確來講,并不屬于“霸王條款”,一般稱其為“不平等格式”或“不平等條款”。馮安祥強調(diào),作為消費者協(xié)會,不提倡商家的這種行為。

  “這明顯是違法的!”黑龍江省律師協(xié)會消費者維權委員會主任殷波斬釘截鐵地說。酒店的酒水無論貴賤、品種多少,只能在這里選擇,渴死也不許選擇別的,“這是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nèi),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殷波介紹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消費者有選擇權。選擇權包括選擇經(jīng)營者、商品和服務,三者是并列的。殷波強調(diào),這并不意味著到酒店來,在特定時空和條件下,就排除了選擇其他商品的權利,“禁止自帶酒水”是變相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

  同時,殷波認為,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在格式條款中,如果存在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內(nèi)容,即使雙方接受也是無效的。店堂告示是標準的格式條款,消法賦予的權利被它給排除了,這因為違法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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