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么要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
答:1998年以來,隨著“收支兩條線”改革的深入開展,大多數(shù)政府非稅收入均已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但是,土地出讓收支仍實行土地出讓總價款納入財政專戶核算、凈收益繳入國庫的管理方式,跨越了預算內(nèi)外兩種管理形式。這種管理方式帶來了一些問題:一是難以全面、客觀反映土地出讓收支全貌;二是大部分土地出讓收支脫離了財政預算約束;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土地出讓收入的分配格局;四是相當一部分地區(qū)土地出讓收支缺乏必要的財政監(jiān)督。為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財政預算管理有兩種方式:一是一般預算管理;二是基金預算管理?紤]到土地出讓收入受土地市場狀況影響較大,具有不穩(wěn)定性、不確定性等特征,如果將其納入一般預算管理,容易造成一般預算收支的大起大落,不利于預算執(zhí)行的穩(wěn)定。同時,土地出讓收入中有相當一部分要用于支付被征地農(nóng)民的補償性費用,從保障被征地農(nóng)民利益,確保土地出讓收入?顚S玫慕嵌瓤矗矐獙⑼恋爻鲎屖罩Ъ{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具體做法是: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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