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因不服一審判決,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海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據(jù)張海代理律師透露,在這份上訴狀中,張海列了10條意見,其中很大一部分意見矛頭直指張海原來的合作伙伴、現(xiàn)任健力寶董事長葉紅漢,認為自己是“替罪羊”。
昨晚,針對張海在上訴狀所指,葉紅漢向本報記者表示,“法院自有法院的公正判決”,近期集團對外會有一些說明出來。
矛頭指向葉紅漢
今年2月12日,廣東佛山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海案作出一審判決,裁定張海職務侵占健力寶集團資金1.21億元,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9473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張海上訴狀稱,佛山中院一審判決把正天公司的責任轉換成了股東責任,把部分股東的責任轉換成張海個人的責任,導致的結果是“只追究正天公司股東而不追究正天公司和正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追究張海一個股東而不追究其他股東”。
根據(jù)此前的媒體報道,2002年,張海、祝維沙、葉紅漢以正天公司名義收購了健力寶集團75%股權,三人在正天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為40%、28%和32%.三人中,葉紅漢未真正出資,主要出資人為祝維沙,這部分出資被視作正天公司對祝維沙的借款,張海本人也曾拆借部分資金用于收購。
張海在上訴狀中表示,葉紅漢于2004年11月將正天等公司的股權賣給李志達的轉讓協(xié)議中明確規(guī)定,轉讓價款包括5000萬元現(xiàn)款、轉移拖欠健力寶集團的2500萬元債務、用一元錢買走宏鳴地產(chǎn)。祝維沙、葉紅漢二人最終從股權轉讓中分別獲利1億元,張海則以1元錢的名義價格將自身股權連帶相關債務出手。
“如果張海是用侵占和挪用健力寶集團的資產(chǎn)購買股權,葉紅漢獲得上億元賣股權的收入就是贓款!”上訴狀將矛頭直指葉紅漢。
指責法院未“追繳贓款下落”
另外,張海上訴狀認為,原判決要追繳贓款卻不追查贓款的流向和最終下落,事實上是保護贓款不被追繳而使葉紅漢合法占有。同時,該上訴狀還稱,法院認定張海職務侵占和挪用總計2億多元,但法院只追繳房產(chǎn)和幾萬元的存款,而不追查2億多元贓款的最終下落,“目的是保護贓款不被追繳而使葉紅漢合法占有”。
上訴狀還認為,佛山中院把葉紅漢獲利的事實認定為張海犯罪的結果,并向張海追繳贓款。而此前,葉紅漢曾是張海的合作伙伴。2005年9月,李志達將58.3%的健力寶集團股權轉予葉紅漢,葉紅漢就此由昔日的二股東變身為健力寶集團大股東。而在2002年,健力寶股東祝維沙、張海都被捕入獄,當時惟有葉紅漢獨掌健力寶。因此,張海一直認為自己是“替罪羊”。(記者:張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