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級審計機關應當作出而沒有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十四條 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的地方、部門、單位出示專項審計調查的書面通知,并說明有關情況;有關地方、部門、單位應當接受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在專項審計調查中,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部門、單位有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專項審計調查人員和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或者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審計檔案制度。
第四十六條 審計機關送達審計文書,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或者以其他方式送達。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或者見證人證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郵政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其他方式送達的,以簽收或者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審計機關的審計文書的種類、內容和格式,由審計署規(guī)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區(qū)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
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qū)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條 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較大數額罰款的具體標準由審計署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給予處理、處罰的建議以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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