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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詐騙案銀行首次擔責 專家:應為防范疏漏買單
2007年07月04日 10:02 來源:新京報

  客戶在工行的ATM機取錢不成,打客服電話“95588”,一分多鐘無人接聽。他按ATM機上“聯(lián)系電話”的指導操作,結(jié)果被卷走近14萬,原來“操作須知”是騙子所為。

  經(jīng)蘇州市滄浪區(qū)法院、蘇州市中級法院兩次審理后,今年6月29日,蘇州市中院終審判決,判令工行為儲戶取款被騙造成的損失擔責三成。據(jù)悉,這是我國首家銀行因儲戶使用ATM機被騙被判買單的案件。

  取款遭意外近14萬被轉(zhuǎn)走

  去年4月8日晚8時,蔣建樑到蘇州某工行ATM機上取款時,錢沒有吐出來。撥打工行客服“95588”無人接聽后,蔣建樑發(fā)現(xiàn)在ATM機上貼有一張“操作須知”,其上留有一個電話:618-922-95588.于是,蔣建樑撥打了上面的客服號碼,并按照接話員的指導,將卡中款項“安全”轉(zhuǎn)移。第二天,蔣建樑發(fā)現(xiàn)他的卡上余額只剩30元,近14萬元被轉(zhuǎn)走。銀行工作人員稱,貼在ATM機的“操作須知”不是銀行所為,跟銀行無關。

  蔣建樑立即報案,警方經(jīng)偵查發(fā)現(xiàn),有人分三次以5萬、5萬、3.85萬將蔣建樑賬戶上的13.85萬元轉(zhuǎn)入3個賬號,后又在當夜,被全國各地26個不同賬號取走。

  警方還查明,案發(fā)當天,有人曾在蘇州某開發(fā)區(qū)一個ATM機取過錢,而那張卡就是在蘇州工行某分理處辦理的,但在銀行辦理信用卡的人與其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上的照片明顯不符。身份證的主人是一位學生,該學生向警方證實,他前些日子身份證曾被竊。

  法院認定銀行應承擔責任

  隨后,蔣建樑將蘇州工行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工商銀行蘇州支行賠償損失13.85萬元和利息。

  第一次審理這種案件的滄浪區(qū)法院法官認為,原告的輕信、疏忽與直接錯誤操作是導致自己資金損失的主要原因,故原告應對該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面,被告在ATM機屏幕上增加了“任何ATM機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為”等風險提示內(nèi)容,可視為其盡了一定的提醒義務。但事發(fā)第二天,在被告下屬的景德路分理處已正常營業(yè)的時間內(nèi),犯罪嫌疑人張貼的“操作須知”仍張貼在原處,應認定被告對自動取款機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

  另據(jù)警方調(diào)查,犯罪嫌疑人辦理新卡時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上的照片與其本人明顯不符,也反映了被告在管理上的疏忽。此外原告在ATM機發(fā)生故障后按常規(guī)撥打被告服務電話95588,接通時間為一分零三秒,卻無人應答,說明被告在提供95588的服務上存在缺陷。故被告在本案中的防范義務不能說沒有過錯,對此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專家稱法院判決較為公正

  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擔其損失的70%,被告承擔30%.對此,法官說:“銀行在管理上確實存在著諸多的遺漏和疏忽。利用ATM機詐騙行為直接關系市民的財產(chǎn)安全、家庭生存和社會穩(wěn)定,應該是很嚴重的事情。這樣判,也是給其他銀行一個警示。”蔣先生和被告銀行均表示對此判決不服,2007年3月21日,他們雙雙向蘇州市中院提起上訴。6月29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些法學專家認為,蘇州法院的判決較為公正,銀行確實應該為自己的防范疏漏買單。


 
編輯:杜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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