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者蘇敏羅2005年通過翰海拍賣公司以253萬元從書畫商蕭富元手中買下一幅署名為吳冠中的《池塘》油畫,吳冠中后寫下“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的結論。雙方前天對簿公堂時,翰海公司堅稱不認可吳冠中的鑒定,因為畫家本人鑒定其作品有弊,也不符合司法規(guī)定。對這一論點,原告律師認為,吳冠中在此案并不僅僅是鑒定者,更是當事人,當事人當然有權對署有其名字的畫作作證。
在翰海拍賣公司2005年舉辦的油畫雕塑拍賣會上,收藏者蘇敏羅以253萬元的總價,從書畫商蕭富元手中買下了一幅署名為吳冠中的《池塘》油畫。今年7月,吳冠中看到此畫后,憤而寫下“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的結論。蘇敏羅為此將北京翰海拍賣公司與賣家蕭富元一并推上法庭,分列第一第二被告,要求退還畫款與傭金共253萬元。前天,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面對這幅價值253萬元的贗畫,收藏者、拍賣機構、賣畫人三方各執(zhí)己見。原告代理律師王建軼昨天告訴早報記者,原告方勝訴的把握比較大。法庭不日將對該案宣判。
據(jù)王建軼律師介紹,在最后結果宣判前,法庭還將進行進一步調解,但翰海公司答應先還出120萬元,余款以后商議解決。然而,值得玩味的是,答應先退出120萬元錢款的一方,原先是書畫商蕭富元,現(xiàn)在,付款方轉成了翰海拍賣公司。
吳冠中有權對署名畫作作證
翰海公司堅稱,畫家本人鑒定其作品有弊!拔覀儾徽J可吳冠中的鑒定。我們認為,讓畫家本人來鑒定其作品的真?zhèn),存在很多弊端,也不符合司法?guī)定。吳冠中在本案中不能既充當證人,又充當鑒定人,如果吳冠中是證人,他需要出庭作證;如果作為鑒定人,則吳冠中需要有相應的鑒定資質。書畫的鑒定,主觀性很強,彈性很強,畫家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對于這一說法,收藏界支持與反對者皆有,但原告代理律師王建軼認為,畫作鑒定的定義應該是第三方,也就是中間組織的鑒定,中國現(xiàn)在缺少這方面的權威。吳冠中在此事件中應屬于一個當事人而非鑒定者,“當事人有權有責任對這幅署有自己名字的畫作證明,當事人是最有權力和權威的人,來說明此畫的真?zhèn)!?
免責條款成法庭焦點
王建軼認為,就庭審看來,拍賣行與蕭富元所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該畫為真跡,“所有的證據(jù)都指向假作!
拍賣公司的免責條款再次成為法庭爭論焦點。
王律師認為,根據(jù)國家相關拍賣法規(guī)定,拍賣公司有義務查實拍品來源,進行瑕疵審核,并將結果告知競拍人。拍賣公司作為特殊行業(yè)有其特殊的服務內容,提供拍品來源是必備條件,而畫的最大的瑕疵就是畫作的真?zhèn),作為拍賣公司,翰海這兩項義務并沒有盡到;此外,拍賣法規(guī)定拍賣公司對拍品有虛假宣傳必須承擔責任,2005年12月,翰海公司拍賣油畫《池塘》,宣傳該畫是吳冠中1972年作成,1982年曾修改,并在畫上題寫“抽暇改老畫,好似故地重游”,“畫面不乏中國北宋山水畫的雄渾厚重”,使競拍人蘇敏羅相信該畫是吳冠中的真跡,以230萬元拍下,并支付翰海公司傭金23萬元;而畫商蕭富元僅以一套1984年安徽美術出版社出版的明信片向拍賣行證明《池塘》為吳冠中真跡,而安徽美術出版社卻是在1986年成立,顯然,1984年的明信片為假,拍賣行應當履行查證責任。
他認為,法律本身對拍賣行的行為是有要求的,不能片面夸大免責條款的作用。
“該案的勝訴有相當把握,如果勝訴的話,這將對整個拍賣市場有著普遍意義,過分強調拍賣行免責將使拍賣行失去公眾的信任,也失去了交易的公正性,同時傷害了拍賣行的市場占有率。在拍賣程序中該如何保護競拍人和售讓人的共同利益,應該是拍賣行的義務。否則,把整個社會的特殊物品交易推回到一個原始狀態(tài)——你買了假貨活該你眼力不好,這不是一個建立法律自身為后盾的健全社會應該有的行為!彼f。
(徐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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