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工大學生李琦龍,持刀扎傷環(huán)能學院教務科科長,被檢方指控故意傷害罪。開庭時,校方稱李琦龍涉嫌故意殺人(本報曾多次報道)。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一審認定李琦龍犯故意傷害罪,從輕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
法院認定,今年2月16日下午3點,在北京工業(yè)大學西區(qū)環(huán)能學院教務科辦公室內,大三學生李琦龍因補考、退學等事宜,與科長徐某發(fā)生矛盾,李琦龍持事先準備的尖刀扎向徐某胸腹部。在與李琦龍爭搶尖刀過程中,徐某的左手及身體多處被割傷,經鑒定為輕傷。案發(fā)后,李琦龍從東西校區(qū)間的過街天橋上跳橋自殺未遂。3月19日,李琦龍經警方電話傳喚歸案。
法院認定李琦龍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在量刑時,合議庭有過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應從重處罰,有的認為應當從輕。法院最終認定,李琦龍有自首情節(jié),屬于初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他的家長已經和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法院決定從輕判處!袄铉埖男袨閷儆诔值秱,他的刀是普通刀具,并非管制刀具,這個情節(jié)也是考慮在內的!敝鲗彿ü俳忉屨f。
宣判后,李琦龍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官釋案
李琦龍屬臨時起意
在開庭審理時,北工大校方稱李琦龍是故意殺人。
本案主審法官于洋說,之所以認定李琦龍是故意傷害罪,基于三點理由:一是李琦龍在扎傷老師,老師呼救倒地后,他并沒有繼續(xù)對老師進一步傷害,而是站在旁邊;老師的傷主要集中在手上,腹部的傷比較輕,未傷及內部,力度不大;鑒定結果是輕傷。
主審法官強調說:“李琦龍屬于激情犯罪,是臨時起意,法庭從犯罪的結果來反推犯罪的性質。從他行兇的行為、部位、深度,能夠判定他的主觀惡性深淺!
校方在刑案中無責
在開庭審理時,李琦龍的辯護律師提到,北工大校方在學生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過錯,是造成李琦龍扎傷老師的原因之一。
于洋說,北工大校方在此次刑事案件中沒有責任。如果有民事糾紛,雙方可以到學校、行政部門或法院尋求解決方式。即使對方有重大的民事過錯,也不能成為李琦龍刑事犯罪的理由。一旦暴力解決民事糾紛,則涉及刑事犯罪。開庭前李琦龍家長和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只代表徐某在民事部分與李琦龍達成和解,不代表他在刑事部分原諒了李琦龍。
主動投案 被認定自首
在開庭審理時,北工大校方認為李琦龍是接到警方電話后才去公安機關投案,不屬于自首。
于洋說,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或第一次接受訊問前,可以視為自首。李琦龍在自首時,雖然他的犯罪行為已被警方發(fā)現(xiàn),但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交待犯罪行為,也應被認定為自首。(記者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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