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校長楊衛(wèi)15日通報“賀海波論文造假事件”處理結果:賀海波被開除出教師隊伍,吳理茂被解聘,中國工程院院士李連達不再續(xù)聘。據悉,涉案課題組曾申請過總額達百萬元的學術經費,這些經費是否應該追繳,目前仍未明朗。(3月17日 新華網)
主觀故意學術造假,目的就是騙取國家的科研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詐騙罪”的構成三個要件:主觀故意、侵害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賀海波等人的行為完全構成“詐騙罪”,嚴格的話,不但要追償被騙去的科研經費,還要擔刑事責任。
但令人遺憾的是,對于科研人員騙取國家科研經費的行為,一直沒有真正落實嚴格的追究制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一位工作人員道出現狀:“一般情況下,即使發(fā)現資金使用不當,處罰措施也僅為限制該項目負責人日后的新項目申請!
也就是說,即使發(fā)現有人騙取科研經費,也不予追繳,頂多也就是下次不給或者少給點而已,這次被騙子騙了,下次少給點,這算什么處罰?有這種前提,怪不得會出現科研投入與產業(yè)的“剪刀差”——投入不少,成果不多;“論文”不少(世界第一),創(chuàng)新不多(在世界上真正有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發(fā)明寥若晨星),連國家科技一等獎也屢屢空缺。
許多科研項目,成立之初,目的就非常明確——爭取經費而不是科研,為此絞盡腦汁,花樣百出,院士成了爭取經費的“香餑餑”,身兼數職甚至數十職就是這個原因,李連達院士也是這樣被拖下水的。錢花掉了,事沒辦成,難以交待,惟有炮制垃圾論文,應付了事。于是國家寶貴的科研經費的使用便陷入“公地悲劇”,不拿白不拿成了“潛規(guī)則”,誰都想多拿多占。
固然,學術研究,不像耕田種地,有投入就有產出,對科研,我們不能功利,但也必須區(qū)分具體情況:如果經費真的用到研究上,暫時沒有出成果可以不必追究,如果有價值還要繼續(xù)投入;而如果是動機不純,其申請經費純粹是為了騙錢,則一定要嚴懲,因為其行為遠遠偏離了學術人應有的行為規(guī)范,已有犯罪嫌疑了。
有關方面一直在強調學術道德建設,但是學術道德建設不能只靠自律,或者規(guī)勸、聲討,必須要有一定的剛性制度保障,譬如對于學術造假以騙取國家科研經費的行為,一定要追償,甚至是追究刑責,讓心術不正之徒人財兩空。姑息,是對學術的犯罪,對納稅人的犯罪,對國家的犯罪。只有嚴肅法紀,并持之以恒,才能對學術人形成一種無形的震懾力與約束力,減少某些人的非分之想。
作者:練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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