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的兒子即將參加高考,由于成績比較差,張麗私下非常擔心。但不久前,兒子還未參加高考,就收到一封某大學錄取通知書,這令張女士一家感到荒唐。這時,她聯想起近段時間來家里不停地接到自稱某大學招生負責人的電話,或有莫名其妙自稱某大學招生負責人的拜訪,她覺得很蹊蹺:“究竟是誰泄露了家里的地址和電話呢?”她于是求助警方。警方通過偵查發(fā)現,泄露該信息的是一名負責高招工作的人員,該工作人員以一則信息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向民辦院校提供生源信息。其后,檢察機關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訴至法院。
個人信息是個人隱私的一部分,應征得個人信息的主體同意,才可在限定的目的范圍內使用。個人信息又屬公民個人所有,同時也是一種公共資源。對于高考學生個人信息泄露來源,教育部門認為,一般有以下三種:一是負責學生高中階段學習及報名事宜的各地高中學校及當地教育部門,他們擁有本;虮镜貐^(qū)的學生信息;二是負責向各大學投檔的招生辦公室,他們擁有最完整的學生個人信息;三是負責發(fā)送錄取通知書的郵政部門,通常高校會委托郵局發(fā)掛號信,因此郵局也擁有部分學生的個人信息。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增加的內容為: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單位犯罪的,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而教育部招生辦也明確表示,買賣考生的個人信息是嚴重違規(guī)行為,應嚴厲禁止,如發(fā)現有違規(guī)買賣考生個人信息情形的,將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嚴懲。
現實生活中,學生的個人信息已經成為一種可以變錢的資源,從以前需在專門售賣考生信息的公司購買,到現在主管高考招生工作人員直接售賣,花樣百出。一些民辦院校買回這些考生信息后,就按片區(qū)分發(fā)給招生老師,這些招生老師一般先給學生打電話,確認信息,然后給學生發(fā)放錄取通知書。
檢察官提醒大家,考生的信息資料屬于個人隱私,未經考生本人同意而“泄密”,相關人員構成侵權。明碼標價、公開兜售或者將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嚴重造成了被害人人身危害,財產重大損失等后果,則可能構成侵犯個人信息罪,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高考即將來臨,主管高招工作的人員,擁有本;虮镜貐^(qū)的
學生信息的學;蚪處煟蚱渌嘘P單位、個人切莫因受金錢誘惑,違背職業(yè)道德,做出違法犯罪的事來。(楊文丁傳富)(作者單位:江西省銅鼓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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