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在參加學校組織的消防演習中,小學三年級學生小丁(化名)由于地面打滑,不慎摔傷,門牙斷裂。近日,浦東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鑒于小丁在學校組織的消防演習過程中由于學校安全管理不完善導致其不慎摔傷,學校賠償小丁精神撫恤費1000元。
2007年11月7日中午12時30分許,浦東新區(qū)南碼頭路某小學進行了一場消防演習,在演習過程中,小丁從樓上撤離時,由于樓面打滑不慎摔倒,門牙斷裂、缺損。小丁家人認為,在演習中由于學校樓道地面過于光滑,加之學校組織管理不當,致使學生摔倒,導致門牙斷裂、缺損,故要求學校賠償繼續(xù)治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原告法定代理人誤工費,共計10400元。
學校代表認為,小丁在學校消防演習過程中不慎摔倒確屬事實,但學校在組織消防演習過程中,已盡到了安全注意的義務,對小丁摔倒并無過錯責任,因此不同意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學校在組織學生進行集體活動時,理應盡可能地給予學生,特別是未成年學生周全的安全管理和提示,F(xiàn)在因學校未能履行上述安全義務而致使原告在學校消防演習過程中不慎摔傷,故被告負有相應的過錯責任,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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