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0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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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到底能買不能買?
2007年11月05日 14:38 來源:工人日報

  近日有媒體以《“小產權房”喊打聲中受熱捧》為題報道稱,對于“小產權房”,政府部門喊打,“但消費者似乎并不買賬。記者從北京、上海等地了解到的具體情況來看,仍然有人在追捧這種物業(yè)!

  近年來,在房價持續(xù)飆升的背景下,“小產權房”無疑成了想買房的低收入者眼中的“救命草”。

  什么是“小產權房”?事實上就是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集體的土地上建設的住宅樓,并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主要是指城市居民)銷售這些房子。由于房子只有鄉(xiāng)鎮(zhèn)或村委會所發(fā)的產權證明,而沒有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的合法產權證(俗稱“大產權證”),因而這樣的房子一般俗稱“小產權房”,或稱“鄉(xiāng)產權房”。

  在北京,目前五環(huán)以內的房屋均價已達約14000元,而集中在通州、順義、房山、密云等遠郊的小產權房,房價卻多在每平方米2500元至4000元之間,遠遠低于城里的房價。

  超低房價,正是小產權房受熱捧的原因所在。

  然而,小產權房卻從一開始似乎就是一個違法的產物。

  我國《物權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一)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該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guī)定辦理。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

  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規(guī)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2004年11月2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明確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

  這些規(guī)定意味著,在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下,“小產權房”不能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建設部曾在今年上半年發(fā)布風險提示。建設部表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此類房屋,將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有些項目允諾辦理的“鄉(xiāng)產權”、“小產權”,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xù)。

  隨后,北京國土資源局發(fā)布禁令,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安家盛在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上明確表示:“市國土部門正聯(lián)合市農委在全市范圍內調查‘鄉(xiāng)產權房’、‘小產權房’的家底,根據(jù)調查情況將對違規(guī)開發(fā)建設的項目予以停工停售!

  但幾個月過去了,各地的小產權房卻依然“建銷”兩旺。

  在本文開頭引用的同一篇報道中,文章作者這樣記述了目前一些地方小產權房銷售火爆的現(xiàn)狀:記者在上海小昆山鎮(zhèn)上采訪時,一位姓焦的三輪車司機告訴記者,她每到周末都會遇到一些前往小昆山看房的乘客,他們大都來自上海市中心,而且她自己就在兩個月前買了一套。

  北京“鏈家地產”市場研發(fā)主任表示,雖然北京“小產權房”已經遭到管理部門的明令禁止,但在市場上仍然能夠找到此類物業(yè)。而在成都,也有開發(fā)商打出了這樣的廣告:“東三環(huán)北湖公園旁的家,起價2650元/平方米”。在商品房均價已經超過4000元/平方米的成都東三環(huán)路附近,這樣的廣告確實非常具有誘惑力……

  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不禁想問一問有關主管部門:到底能不能買小產權房?

  如果明明知道小產權房是違法的,為什么依然有小產權房在建設和銷售?為什么還能看到大量的小產權房廣告?為什么購房者還能很方便地買到小產權房?

  面對如此便宜的小產權房,許多群眾并不完全懂得其中的法律規(guī)定,看到政府有關部門并沒有懲處小產權房的建設和出售行為,自然會以為政府是認可或默許這種行為的,也很容易相信自己購買小產權房也是合理合法的。

  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并沒有拿出實際行動來禁止小產權房的建設和出售,一方面小產權房又有“物美價廉”的優(yōu)點,在這樣的背景下,小產權房依然受到購房者的“熱捧”就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了。

  但是,如果什么時候某些主管部門動起真格的,小產權房就完全有可能被作為“違法產物”而拆除,到了那時,最倒霉的當然是購房者。開發(fā)房屋的村集體因為已經把房屋賣出,賺到了錢;村集體土地也沒有因為房產的開發(fā)而改變其集體所有的性質,國家不會因此而遭受土地出讓的損失。真正受損失最大的,就是購房者。一方面,因為是低收入者才不得不選擇購買遠離城市中心的房屋,房屋如果因為是違法產物而被拆除,將再次淪為無房戶;另一方面,由于購買小產權房是違法行為,將不受法律的保護,除非賣房一方“有良心”,把房款主動退給購房者,否則,購房者只能自認倒霉。如果這些購房者果真倒了霉,某些政府主管機關是難辭其咎的,因為他們沒有積極地去禁止和預防這些情況的產生。

  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如果面對小產權房現(xiàn)象,某些主管機關僅停留在紙上談兵階段,只是偶爾地出面談一談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并不真的禁止小產權房的建設和出售,那么將會有更多的小產權房建設起來,而沒有聽到“風險提示”的購房者在不知道小產權房背后的法律規(guī)定前提下,面對“物美價廉”的小產權房,一定會選擇購買。

  面對“小產權房”現(xiàn)象,各級各地主管機關應該嚴格依法辦事。如果小產權房果真違法,就應該積極采取行動,禁止小產權房的繼續(xù)建設和出售,禁止小產權房廣告的播發(fā)。同時,還要依法對違法建設和出售小產權房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如果小產權房是一個抑制房價、有利于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的好出路,也應該早點出臺相應措施,讓其“名正言順”。

  無論如何,由于某些主管機關的不作為,讓群眾做出了信以為合法的選擇,但到頭來落個“房屋一拆兩手空”的局面,將嚴重損害部分群眾的權益,有損政府的執(zhí)法形象,也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洪衛(wèi) )


編輯: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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