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內首部《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昨日出臺,并將于明年1月1日施行。該辦法也是河北省首次以多部門聯(lián)合發(fā)文的形式為廉租住房保障設定實施細則。
河北省建設廳住房保障處相關人士說,與2007年12月1日出臺的全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相比,河北省的廉租房保障辦法不僅嚴格落實了國家《辦法》的要求,而且在保障方法、籌集方式、退出機制上規(guī)定得更為詳細。
【保障方式】
貨幣補貼
與實物配租相結合
國家《辦法》只要求“廉租住房房源緊缺的城市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我省昨日出臺的《辦法》則明確規(guī)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家庭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每戶建筑面積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對群眾關心的保障額度,《辦法》規(guī)定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應當按三種方法計算補貼額:
(一)保障面積:保障面積標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員人數;
(二)補貼標準: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補貼額等于當地住房租賃市場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平均租金減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
(三)補貼總額:(保障面積-家庭實有住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補貼額。
【保障順序】
優(yōu)先配租給
特殊困難家庭
《辦法》規(guī)定,實物廉租住房應當優(yōu)先配租給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暫無合適的廉租住房房源時,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設區(qū)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實物配租等候名單,并根據住房困難程度、收入高低、申請時間先后和其他因素進行排序。等候期間,暫以租賃住房補貼方式對申請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如配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積未達到對申請人應保障的建筑面積,設區(qū)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發(fā)放建筑面積差數的貨幣補貼。
《辦法》規(guī)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承擔廉租住房租金,即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在保障面積標準內對其給予全額補貼;享受實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積標準內全額免除其租金。
【籌集方式】
配建、集中建設等
多途徑籌集
《辦法》規(guī)定河北省各設區(qū)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籌集符合基本標準的廉租住房。
具體方式包括:配套建設。在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集中建設。按照大分散、小集中、方便低收入家庭居住和就業(yè)的原則,在城市基礎設施比較完善的區(qū)域,利用棚戶區(qū)(危陋住宅區(qū))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閑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設部分廉租住房;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按照廉租住房標準,購買或長期租賃部分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現有公有住房以及其他方式籌集廉租住房。
【基本標準】
廉租住房單套面積
30至50平方米
《辦法》規(guī)定廉租住房的基本標準為房屋結構安全;單套建筑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獨門獨戶,設有臥室、廚房、衛(wèi)生間和上水、下水、供電、供暖、有線電視等設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環(huán)境良好。
【申請條件】
三個標準缺一不可
《辦法》詳細規(guī)定了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三個條件。
具有所在設區(qū)市、縣(市)城市常住戶口;家庭收入在所在設區(qū)市、縣(市)確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以下,由民政部門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無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符合上述三個標準的家庭即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辦法》還規(guī)定,居住危險房屋、不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的房屋等不適合居住房屋的,視為無住房。但家庭成員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生活居住的人員,不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
以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方式向被保障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應當每月最長每季向申請人發(fā)放一次。
【退出條件】
四種情況
須退回廉租住房
《辦法》規(guī)定被保障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滿一個年度后,設區(qū)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對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關情況進行年度審核。
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收回、注銷其《廉租住房保障證》,原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自下個月起停止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原享受實物配租的,自下個月起按市場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6個月內將所租廉租住房退出。
《辦法》還規(guī)定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四種情況和行為之一的,須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向他人轉租、轉借的。只要存在這四種情況和行為中的一種,就得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記者 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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