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14時42分報道,上海市工商局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日前聯合發(fā)布《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示范文本。明確經適房購買家庭擅自轉讓、出租經適房時,將被收回購買房屋。
不少上海市民對經適房的了解更多地集中于申購經適房的準入條件上,不少上海市民對剛進入試點的《試行辦法》了解得并不深入,多數人只知曉經適房“5年之內不許買賣”,但并不清楚是否可以出租。為此記者專門查詢了新近頒布的《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其中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這即意味著,經適房的住戶必須始終和申請人保持一致。
滬上房地產業(yè)內專家表示,經濟適用房是一種特殊的政策產物,它主要解決供應對象的實際居住困難,而不是鼓勵進行房產投資。對經適房的申請人,即日后經適房的房地產權利人而言,他所擁有的不過是一種“有限產權”,經適房的售后管理實行的是一種“半封閉”的管理模式,即取得房地產權證后,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隨意處置房產,包括出租。
《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示范文本明確經適房購買家庭擅自轉讓、出租是有根據的。與普通住房銷售合同不同的是,經適房合同將各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也作為合同當事人,由其履行管理職責。上海市民可去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站www.shfg.gov.cn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www.sgs.gov.cn查閱《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方面還表示,今后上海還將逐步提供可租賃的經適房。上海1月1日消息(記者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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