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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實施15年來將迎來第一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被列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5年立法規(guī)劃,這意味著,這部與消費者密切相關的法律將朝著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方向再邁進一大步。
日前,參與《消法》修訂工作的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通過媒體對《消法》修改的大方向進行了分析,同時提出了一些《消法》修訂可能涉及的焦點問題。
本報記者就一些焦點問題采訪了中消協(xié)及遼寧省、沈陽市消費者協(xié)會的相關負責人以及資深律師。
五大修改焦點
焦點一 保護范圍拓寬到精神商品
劉俊海秘書長認為,此次修改應進一步拓寬消法適用范圍,囊括各類物質商品和精神商品,修改后的消法應包括生存型消費、發(fā)展型消費、享受型消費、個別存在的奢侈型消費等,既有物質商品的消費,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費。“我認為立法者應當本著向弱勢群體包括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立法精神,適當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降低消費者的舉證負擔,提高商家的舉證責任。 ”劉俊海稱,如果消費者稱產品出現(xiàn)了質量問題,而商家堅持認為產品沒有質量問題,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舉證,證明爭議商品不存在質量問題。
遼寧省消費者協(xié)會秘書長馮安祥說,所謂的精神產品像看電影、聽音樂會、演唱會等都應包括在內,但是如果消費者對這類產品不滿意,該如何進行賠償是難點。“誰強勢、誰舉證”實際上是從法律的角度幫助消費者維權,比如,手機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爆炸了,商家和消費者各執(zhí)一詞,這時應當實行“誰強勢,誰舉證”,由商家承擔舉證的義務。
遼寧名熙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明春認為:精神產品是可以保護的。例如,有些演唱會上明星假唱,表演過程中出現(xiàn)忘詞,或者電視劇不符合基本邏輯,對消費者有誤導成分,都屬于精神產品不合格,消費者可以主張保護自己的權益。
焦點二 三類商品交易可適用后悔權
劉俊海提到,要建立冷靜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權制度。原則上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特別是對于電視直銷商品。劉俊海認為,消費者的“后悔權”制度未必適用于所有消費行為,三類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適用后悔權制度:網(wǎng)上交易;先交錢后簽合同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
遼寧省消協(xié)秘書長馮安祥也認為,由于消費者和商家在對產品相關信息了解上的不對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費者購買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
比如,在買房時,僅憑開發(fā)商的介紹,消費者無法全面地預見房子質量如何,是否存在潮濕長毛,出現(xiàn)裂縫等潛在問題。建立冷靜期制度可以讓消費者有比較充足的時間考察,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再比如,網(wǎng)上購物、電視購物等方式,消費者也無法全面了解產品信息,買到的商品經(jīng)常與宣傳不符,如果消費者有后悔權,那么可以減少很多糾紛的產生。
遼寧名熙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明春認為,“后悔權”卻與《合同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相抵觸,因為《合同法》中明確了買賣雙方自愿原則,只要合同中不存在欺詐,并且是在公正透明的條件下簽訂的,就視為有效合同。如果《消法》將“后悔權”作為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那么利益的另一方——開發(fā)商肯定要蒙受損失,同時也會對交易秩序產生影響。
焦點三 提高廣告欺詐的違法成本
劉俊海還提到,修改后的《消法》應當提高廣告欺詐的違法成本,“現(xiàn)在對于廣告欺詐的處罰,大多停留在工商局的罰款,這遠遠不夠。除了追究生產企業(yè)和銷售企業(yè)的責任,還要追究廣告代言人等的責任。尤其對于在黃金時段播出的兒童不宜的廣告要加大處罰力度。 ”
劉俊海認為,對于霸王合同,既要用民法理論,通過格式合同解釋、效力認定來保護消費者,也要高舉契約正義的旗幟。運用政府的公權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預防性審查制度,把好格式合同準入關。
遼寧省消協(xié)秘書長馮安祥認為,廣告欺詐存在很多領域中,已經(jīng)對消費者的權益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提高廣告欺詐的違法成本,是對一些黑心商家最好的威懾,將其違法成本成倍放大,可以有效地避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出現(xiàn)。
焦點四 將引入產品召回制度
劉俊海表示,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產品召回制度,F(xiàn)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決點到點的問題,而召回制度則是解決點到面的問題。所以召回制度對消費者的保護更為根本。他表示,建立冷靜期制度和產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業(yè)競爭力的戰(zhàn)略舉措。
遼寧省消費者協(xié)會秘書長馮安祥認為,消費者也許注意到了,汽車業(yè)、食品業(yè)都已經(jīng)在實行召回制度了,召回制度有利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對于消費者來說,一件商品不合格可以退換、要求賠償,但影響畢竟有限,而如果可以順藤摸瓜,找到問題的根源,將一個批次、一個型號甚至更大范圍內的問題產品召回,保護的就是更多消費者的利益。
焦點五 醫(yī)療教育消費納入《消法》保護
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副秘書長武高漢日前在北京市消協(xié)舉辦的“消費與發(fā)展”的公益講壇透露,中消協(xié)將代表消費者提出“草案”,內容可能包括將“買車、購房、醫(yī)療、教育、體育等類消費都納入消費者概念”。
遼寧省消費者協(xié)會秘書長馮安祥認為,醫(yī)患關系與消費關系均屬于民事關系,但是,消費關系和醫(yī)患關系不同,醫(yī)患關系比消費關系要復雜得多。由于醫(yī)療行業(yè)在國家保障體系中的特殊位置,導致在很多時候醫(yī)療服務更具有社會福利的色彩。即使在醫(yī)療服務已經(jīng)大部分由社會保障體系支撐時,更多的情況依然是沒有把這個行業(yè)看成是整個服務業(yè)的一部分,而是延續(xù)著社會福利式的思維定式。如何處理轉型期間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是有指導意義的。
中消協(xié)相關負責人答本報記者問
新《消法》推出尚需時日
昨日(10日),記者采訪了中消協(xié)相關部門負責人。對于新《消法》何時能夠變成白紙黑字,走入尋常百姓的生活中,該負責人表示,目前,新《消法》還處于調研階段,之后還要召集專家座談,對搜集上來的建議進行初選,報請全國人大,再進行篩選,距離正式推出還要相當長一段時間。
昨日記者從沈陽市消費者協(xié)會了解到,對于這次《消法》的大修,各級消費者協(xié)會都做了積極準備,沈陽市消協(xié)已經(jīng)將市民平時遇到的問題以及意見總結成書面材料遞交給中消協(xié)。
修改背景 15歲《消法》已顯落伍
“走過了15年的《消法》應該變一變了。 ”遼寧省消費者協(xié)會秘書長馮安祥說。
從1994年到現(xiàn)在,消費領域出現(xiàn)了許多新情況,新產品、新技術層出不清,電視購物、網(wǎng)絡購物、代購等購物方式日新月異,消費環(huán)境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
從目前《消法》的相應規(guī)定看,一個弊端就是對商品、服務提供方的處罰過輕,畢竟該法是10多年前制定的,其所依據(jù)的幣值已經(jīng)發(fā)生了巨大變化。修改1994年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符合當今的消費形勢的。
消費者反應 歡迎修改但擔心實施有難度
消費者小閆告訴記者,前段時間,她結婚時購買家具、家電的過程中,因為是集中采購,所以有些產品并沒有精挑細選,看看品牌,看看價格就買了。但買完之后發(fā)現(xiàn)更好的同類產品。由于產品并無質量問題,所以也沒有“后悔藥”。
如果《消法》修改后能有后悔權,是一種大惠于民的好事。但是小閆也擔心新《消法》落實困難,“像‘后悔權’,買車買房后悔了就把錢要回來,商家能同意嗎?實施起來難度太大。 ”
家住沈陽北陵附近的康金亮表示,客觀地說,15年前的《消法》畢竟不能適應現(xiàn)在消費所遇到的方方面面的復雜狀況。整體來說,修改的方向能更大力度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消費者肯定舉雙手贊成。 ”
方女士表示,她很歡迎《消法》擴大對消費者的保護范疇。“最重要的是在消費之前先想好,無論《消法》如何修改,維權的煩瑣總比不上明明白白消費實在。 ” (記者 孫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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