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實施15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迎來第一次大修,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其列入5年立法規(guī)劃。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教授對外“吹風”,介紹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趨勢,認為應進一步拓寬消法適用范圍,對購房買車等消費行為實行“后悔權”制度。(6月11日《南方都市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制定到實施的十數年時間里,中國的廣大消費者經歷了從期待、希望、興奮到失望的心路歷程,人們越來越深刻地體會到,不僅法律本身的保護力度和范圍極其有限,而且在實施過程中還能以“非消費行為”為理由被輕易地排除在保護之外。顯然,這次修法必須著力彌補其在實施過程中日益暴露出的軟弱無力,努力扭轉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擴大消法適用范圍,讓更多的消費行為納入消法保護之下。增設“后悔權”制度,扭轉消費者弱勢地位的做法,值得期待。
借消法大修之機,努力完善消法內容,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與時俱進,既是迫切任務,也是必然趨勢。不過,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單靠一部消法難以改變和扭轉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因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涉及極其廣泛的經濟社會領域,受到多種類別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和約束,這就要求法律法規(guī)之間不僅要在內容上協調一致,而且還要在目標和宗旨上高度統一,否則消法中的賦權可能會被其他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所抵銷。
以購房為例,即使消法修改中認可了消費者“后悔權”制度,那么,最長不過15日的后悔期對消費者權益又有多大助益呢?筆者感覺,在實行商品房預售制度條件下,“后悔權”對購房者權益保護的作用極其有限。
眾所周知,按照目前的商品房預售慣例,購房過程中的兩個環(huán)節(jié)最具實質意義,一是簽訂購房意向書,因為這時需要向銷售者交納數萬元的定金;二是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這是交易的正式成立,而且簽訂合同后即要交納全部房款。然而,此時消費者是看不到自己已付清全款的所購住房的,至少需要在一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后才能看清所購住房的真面目。而要想判斷開發(fā)商是否兌現了全部承諾條件(包括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小區(qū)配套設施等),往往要到整個小區(qū)全面建成后才行。因此,無論在上述簽訂意向或者合同的哪個階段賦予消費者“后悔權”,都無法改變被蒙在鼓里、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現狀。很顯然,在繼續(xù)實施商品房預售而不是現房銷售制度的情況下,消法賦予購房者的“后悔權”必然被期房制度所抵銷。
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在修改消法的同時,也很有必要認真檢討和清理其他相關法律制度,是否存在矛盾和沖突,有沒有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障礙。一句話,良好的社會效益需要多部相關法律的合力創(chuàng)造,要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必須把它放在法律的系統工程中去審視。(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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