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10月19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在何董等三人申請復議時已經提交相關證據的情況下,蕭山區(qū)政府再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的行為不當,屬于不履行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法院判決:責令被告蕭山區(qū)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針對原告何董等的行政復議申請,履行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
拆遷糾紛公安出警不處理 法院認定不作為
由于不配合拆遷,11戶拆遷戶自認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報復,空調外機、有線電視線、電話機外線、照明電外線、自來水管、汽車、玻璃窗、麻將機、衛(wèi)生間設備等等,經常被不明身份的人破壞。
2009年4月20日、22日,甚至出現了一拆遷戶的大門上兩次被潑上了糞便的事情。居民們先后十多次向公安機關報警,但都沒有處理結果。
由于部分居民拒絕拆遷,梅花樓社區(qū)一度被斷水斷電,居民們只好自己想辦法接電。2008年4月1日上午9時許,梅花樓社區(qū)治安隊隊員張懷中等人在拆除居民私自安裝的電燈過程中,因居民吳妙銓對該過程進行拍照,雙方發(fā)生糾紛。吳妙銓的照相機在雙方拉扯過程中掉落地面損壞。吳妙銓認為照相機系被張懷中等人故意摔壞,遂向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報警。
當天上午9時33分,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巡邏車到達事發(fā)現場,并予以立案,確定案由為故意損毀財物。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于同日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但未能確定導致照相機損壞的具體情節(jié)。
2008年11月16日,吳妙銓向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投訴,要求該局對張懷中等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但一直沒有結果。
2009年5月11日,吳妙銓向蕭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責令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履行職責。
蕭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履行了法定職責;該局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結案,系因破案線索有限所致,并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判決駁回吳妙銓的訴訟請求。
吳妙銓不服一審判決,遂提起上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后認為,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對此案相應的調查程序均已履行完畢,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但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在作出處理的要素已基本具備的情況下,超過法定辦案期限不依法作出處理,明顯有履行職責怠惰的不當,原告起訴其不履行法定職責成立。
2009年10月13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政府在拆遷糾紛中不作為,法院先后判決公安分局和區(qū)政府敗訴,在當地引起較大反響。
袁裕來律師告訴記者,在征地拆遷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較少,從而導致矛盾的尖銳化,拆遷戶不得不選擇上訪。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這兩個判決,讓拆遷戶們嘗到理性維權的甜頭。
袁裕來說,希望這兩起案件能開個好頭,引起政府部門足夠重視,使拆遷糾紛能夠依法解決,減少乃至杜絕不必要的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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