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房地產公司與乙方廣告公司簽訂一紙合同,約定由乙方提供廣告服務,甲方支付廣告費用120多萬元。雙方在合同上白紙黑字地約定,如有付款不及時情況,“需支付每日千分之三”違約金。然而,正是這看似不起眼的“每日千分之三”,到了真正付款時卻幾乎讓本金翻了一倍,也讓雙方陷入一場曠日持久的糾紛——
一場必敗的官司
2008年9月,慕名而來的房地產公司代表坐到了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王宏偉律師面前。三言兩語的交談之后,王律師已經清楚地知道,這是一場必敗的官司。
所有材料都對房地產公司很不利。2007年,這家業(yè)內非常知名的房地產公司與廣告業(yè)界同樣知名的一家公司簽訂了合同。雙方約定,廣告公司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通過多種渠道為房地產公司宣傳,核心內容是在媒體上刊登廣告。按照約定,房地產公司應該在限定時間內支付120多萬元廣告代理費。
本來條款寫得清清楚楚,履行合同時也沒出現(xiàn)什么明顯問題,但在應該結賬的時候,房地產公司卻遲遲沒有支付!拔覀兏犊钅芰κ呛翢o疑問的,但在付款時間上還是出了問題!奔追酱韺ν趼蓭熣f。原本計劃在這次合同履約完畢后,雙方再繼續(xù)簽訂下一步合作合同,結成一個類似長期合作伙伴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該付款的時候,甲方沒有及時支付,而是想當然的認為,稍晚一點付款不會有什么麻煩。
沒想到最后還是出現(xiàn)了問題。由于種種原因,雙方負責人反目,下一步的合作前景已成鏡花水月。此時,距離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限已經過去了好幾個月。房地產公司措手不及。“本來我們答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廣告費付款,可廣告公司還不收了,要求我們把廣告費和違約金一起支付,總共百萬元以上的本金,違約金一個月就要10萬,現(xiàn)在已過去好幾個月了!
2008年9月,當廣告公司根據(jù)合同約定,向北京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的時候,本金、違約金連同律師費、仲裁費,房地產公司有可能要一次支付241萬多元。這比本金已整整高了一倍。就算房地產公司不差錢,可畢竟因為一次糾紛就損失100多萬,實在是窩囊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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