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人李女士以自己未收到12萬元定金為由毀約,被買房人張先生告上法院。近日,認定買房人張先生將定金交給中介一樣有效,市一中院判令李女士雙倍返還定金共24萬元。
2006年9月初,買房人張先生、賣房人李女士及北京我愛我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居間合同》。合同約定,張先生購買李女士名下一套價值120萬元的房屋,并在合同簽訂后支付12萬元定金。
當年9月底,在遲遲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評估房屋義務(wù)后,李女士通知張先生和我愛我家,稱由于其未收到12萬元定金,要求解除合同。事后,張先生將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審理后查明,李女士一直沒有履行“對房屋進行評估的合同義務(wù)”,我愛我家經(jīng)紀公司未將該12萬元定金交付給李女士。
法院認定,依據(jù)三方簽訂的《居間合同》,定金應(yīng)由我愛我家提存,并抵作房款。張先生在合同訂立當天向中介公司交納了12萬元定金,而并未直接向李女士交付,符合合同約定。合同約定定金由我愛我家提存,其意義在于:任一方未按約定履行,都不能收回或收取定金,我愛我家有義務(wù)在一定期限內(nèi)保管定金,以體現(xiàn)定金和中保方的擔(dān)保作用。
最終,認定李女士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行為,屬于違約,法院判決李女士雙倍返還張先生定金共24萬元(包括中介公司保存的12萬元定金)。(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