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在廣州黃華路的黃女士打算賣樓時,卻發(fā)現自己的房子已經被別人在國土房管局辦了抵押登記,但她卻一點都不知情。黃女士遂對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訴訟,要求其撤銷抵押登記,越秀區(qū)法院判決支持了黃女士的訴訟請求。
黃女士訴稱,她1997年購買了白云區(qū)一房產,持有房產證。但當她想出售該房產時,卻發(fā)現該房產已由被告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黃女士稱,自己從未就上述房產與他人發(fā)生過任何債權債務關系,但卻因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上述行政行為令其房產設立了他項權,侵害其對該房產的所有權。故要求被告撤銷核發(fā)的該房地產他項權證。
國土房管局稱,黃女士是通過委托代理人辦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xù)。而且,所有證書、資料齊全,他們才核發(fā)了房產他項權證。按照代理規(guī)則,代理人的行為應視為本人的行為,所以,原告于2004年9月就已經知道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記情況,至原告起訴止,國土房管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為已超過兩年時間,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要求駁回其起訴。
2007年8月,經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鑒別確認:黃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向國土房管局提供的房產證是假的。法院判決認為,根據規(guī)定,該房產辦理抵押登記的資料欠缺,不符合辦理抵押登記及核發(fā)他項權證的條件,撤銷國土房管局核發(fā)的房產他項權證。(練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