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釋疑:租戶不辭而別 房東能否“清房”?
2008年08月26日 17:42 來源:長沙晚報 發(fā)表評論
唐女士來電詢問:我的一位房客今年5月租房到期后,沒有向我續(xù)交租金也沒有說明要續(xù)租房子便走了。兩個多月后,我以為她不會再來了,便將房子進行了打掃,丟棄了里面的棉絮。不久后,那名房客突然出現(xiàn),并要我賠償她的損失。請問我進入房屋打掃的行為是否合法,我該不該對房客進行賠償?
北京市德恒律師事務所長沙分所律師胡穎回復:我國《合同法》第236條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承租人必須支付承租期間的租金。根據該規(guī)定, 唐女士與房客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仍有效,但房客占用原租賃房屋達兩個月之久,卻沒有按期支付房租,其行為已屬于違約。據此,唐女士作為房主享有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即進入所出租的房屋進行打掃)的權利,且可以要求房客支付這兩個月的租金。當然,唐女士私自丟棄房客放在屋里的棉絮這一做法欠妥當,其應該對房客的損失進行賠償。(作者:記者 許馨藝)
【編輯:藍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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