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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聽時間:4月30日上午10:00-11:30
在線律師:唐迎鸞(江蘇圣典律師事務(wù)所)
宋小姐:去年2月份,我通過朋友介紹租了王某的房屋,當時我跟他簽了一年合同,約定月租金為1000元。今年2月份房子到期后,我給王某打電話表示想繼續(xù)住下去,他答應(yīng)了,并來收了租金,但我們沒再簽合同。可現(xiàn)在他說要賣房,讓我1個月內(nèi)搬走,請問他有沒有這個權(quán)利?我能不能繼續(xù)再住半年?
唐律師:不能。因為你們在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沒有再簽訂定期的租賃合同,你給他交房租時他接受了,你們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但已不再是一年的定期租賃合同,而是不定期的租賃合同。不定期的租賃合同,出租人可以隨時要求停止租賃合同,只要給承租人留出合理的另外租房的期限即可。你可將多付的租金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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