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23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比起以往七個修正案,此次刑法新修可謂動作較大,減少死刑罪名、75歲以上老人犯罪從寬處罰等諸多亮點亦相當引人注目。
早在中國古代,判處以及執(zhí)行死刑的數量,就已經被看作是社會安定和人際和諧的晴雨表。最為后世稱道的是,唐代“貞觀之治”期間,全國每年執(zhí)行死刑不過數十例。
一國法律體系之中,刑法和民法數量之比,往往被視為社會關系松緊度的一個指標。而就刑法本身而言,死刑在刑罰中所占比例,則更直接地反映出社會關系的緊繃度。此番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啟動修法程序,減少死刑罪名,無疑體現了對原有法定社會關系的某種舒緩,實為法律進步、社會進步。
與死刑相比,長期自由刑能夠較好地發(fā)揮改造與懲戒的雙重功效,既給重罪負案人以長久而深刻的痛苦教訓,又為其留下一條生路,使他在作案之時還能夠有機會猶豫和選擇,進而可能良心發(fā)現、放下屠刀。在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配合死刑罪名減少的是延長數罪并罰最長期限的規(guī)定,這一強化自由刑適用度的方案,顯然是必要的。
我國現行刑法死刑罪名總數達68項之多,其中久有爭議的,便是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掛死刑”的問題。事實上,如各類利用增值稅發(fā)票進行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并沒有達到必須判處死刑的嚴重程度,而且其治本之策不在于刑罰嚴厲而在于市場健全。不僅如此,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掛死刑”,也給一些案件的司法引渡,造成了法律技術方面的困難。雖然中國曾與一些國家簽署引渡條約,規(guī)定只要承諾不處死刑即可引渡,但一勞永逸的辦法還是修改法律。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是“75歲以上老人犯罪從寬處罰”。矜老恤幼的古代刑事法律傳統(tǒng),曾是中華法系的一大特征。但是,對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理,我國刑法尚存在不足。此次刑法修正案提出,對75歲以上的老年犯罪人從寬處罰,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符合中國人的傳統(tǒng)倫理,同樣體現了刑罰的人本主義價值。
深而言之,我國現行刑法制定于1979年、大修于1997年,分別當值“十年浩劫”和“嚴打運動”收尾之后,不論在政治、經濟還是行政管理等方面,帶有那個時代的明顯烙印。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瀆職罪以外,每一章都“掛”有死刑罪名。
目前全世界基本的共識是對反社會、反人類的嚴重暴力犯罪課以死刑。世界各國廢除死刑的經驗亦表明,由經濟而政治而社會,這是逐步廢除死刑的路線圖。“摘除”中國刑法中關于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作為刑罰彰顯人本主義的重要步驟,亦不是終點,而是一種必然走向更遠的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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