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一起特大涉黑案件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涉案人員多達29人,涉及賭博、敲詐勒索、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幫助偽造證據(jù)、非法買賣槍支、搶劫以及組織和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等11項罪名。
形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該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是韓某某,綽號韓老六,54歲,北京市通州人。在韓某某的組織和領導下,該團伙形成了多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他們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非法控制了呼和浩特市以及清水河縣喇嘛灣鎮(zhèn)的地下賭博業(yè),壟斷了呼和浩特市及周邊地區(qū)的拆遷行業(yè)。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影響了呼和浩特市及周邊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2009年9月24日,韓某某因為涉嫌賭博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至此,這一涉黑犯罪團伙成員逐一落網(wǎng)。
在該犯罪團伙中,一名叫趙某某的29歲男子是韓某某的得力助手。他從2004年跟隨團伙成員崔某某加入該組織后,由于辦事老練有頭腦,在2005年3月成為韓某某的直接手下,對該組織的事物擁有部分決定權。趙某某,又名斯日古楞,綽號阿楞,被組織成員稱為阿楞、楞哥、阿楞哥,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據(jù)了解,2008年,趙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賽罕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同年12月26日刑滿釋放。2009年9月24日,因為涉嫌賭博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開賭場斂財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查明,2004年以來,男子王某(另案處理)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縣喇嘛灣鎮(zhèn)開設賭局非法牟利。2008年4月,王某和韓某某約定,由王某開設賭局,韓某某負責維持賭場秩序,獲利后兩人分配。截至2009年6月16日,王某在當?shù)囟嗳思抑屑耙巴馐畮滋巿鏊M織參賭人員用麻將以“推對子”的方式進行賭博,每場參賭人員至少30人,最多100多人,每場賭資達數(shù)十萬元,每場抽頭漁利至少1萬多元,最高達10萬多元。
賭博期間,韓某某分批派團伙成員為王某的賭場看護。王某共組織賭博140多場,累計抽費380萬多元,韓某某及團伙成員向賭場投入82萬元,共獲利117.05萬多元。另外,韓某某入干股,獲利25萬多元,其他參與看護賭場的人也有獲利。
2009年6月16日16時許,王某再次安排參賭人員來到喇嘛灣鎮(zhèn)移民村聚眾賭博時,被民警抓獲。民警當場抓獲參賭人員50多人,收繳賭具2副、賭資20萬多元。
多次敲詐勒索他人
隨著這個聚眾賭博場所被端,韓某某以及由他領導的涉黑犯罪團伙也浮出水面。民警繼而查出了他們賭博、敲詐勒索、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幫助偽造證據(jù)、非法買賣槍支、搶劫以及組織和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等多項犯罪事實。
2005年9月的一天晚上,該團伙成員項某(另案處理)帶著2個朋友來到呼和浩特市的一家洗浴城洗澡。洗完澡后,項某等人不但不結賬還辱罵工作人員。為此,該洗浴城老板的兒子等人打了項某等人一頓。第二天上午,項某把自己受氣的事告訴了韓某某。韓某某聽到手下人受氣,當即召集手下人即本案的幾名被告人崔某某、楊某、馬某某和趙某某等100多人,來到該洗浴城鬧事。他們趕走了洗浴城內(nèi)正在洗澡的顧客,稱項某被打傷了,要求該洗浴城老板拿出30萬元醫(yī)藥費,否則就不讓其營業(yè)。因為特別害怕這伙人,該洗浴城老板就找到一名中間人幫忙說情。經(jīng)過該人說合,韓某某收下了該洗浴城送來的2萬元現(xiàn)金。拿到錢后,韓某某答應此事就此了結。之后,韓某某、項某等人分了這筆錢。
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該團伙成員陳某某(另案處理)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長樂宮附近的一家煙酒城花1200元購買了2條軟包中華煙,回去一抽,陳某某認為是假煙,便在當天22時許,召集了本案中的被告人于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等人到該煙酒城鬧事,要求店主賠償。店主因害怕,和他們商量,能否收回賣出的煙,并且退回1200元。陳某某不僅不同意,還用煙毆打了店主,并且以砸店相威脅,強迫其按10倍賠償。店主迫于陳某某等人的淫威,給了陳某某10條軟中華煙和10條熊貓煙,才了結了此事。事后,陳某某等人分了這20條煙。后經(jīng)自治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這20條香煙總價值1.54萬元。
2007年8月,2名男子在呼和浩特市紅旗街開設了骰寶攤賭博。本案中的被告人趙某某聽說后,帶著團伙成員前去踢場子,并且逼迫這2人向其交納保護費。懾于他們的淫威,這2人每天給趙某某派去護場的本案中的被告人張某某、付某某、楊某某等人200元保護費。骰寶攤開設100多天,趙某某等人共收取2萬多元的保護費。
暴力拆遷非法拘禁
僅僅靠替他人看場子收取保護費,遠遠滿足不了這幫人的胃口。他們還通過替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進行暴力拆遷而收費。
2008年4月中旬,呼和浩特市的一家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拆遷玉泉區(qū)西菜園六隊的平房。當年5月中旬,因為有幾戶“釘子戶”不愿意拆遷,該公司總經(jīng)理就通過他人雇傭該團伙的老大韓某某幫忙拆遷。隨即,韓某某電話通知本案中的被告人崔某某、馬某某、付某某迅速召集人員。次日,韓某某帶領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楊某、崔某某、馬某某、于某某、付某某、包某某以及他們臨時糾集來的共計160多人來到拆遷現(xiàn)場。韓某某和崔某某指揮這100多人圍住其中一戶“釘子戶”,將他的家人強行拉到院外控制后,讓工地工人用挖掘機推倒了房子。之后,他們又圍住另一戶“釘子戶”。但是,因為這家的女主人帶著自制的汽油瓶爬上了房頂,并以自焚相威脅,才使得他們的暴力拆遷未果。最終,開發(fā)商和這戶人家達成了協(xié)議。拆遷完畢后,韓某某得到了開發(fā)商付給他的3萬元好處費。
1995年以來,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薛家灣鎮(zhèn)一加油站經(jīng)理何某某陸續(xù)欠下了一個名叫郝某某(另案處理)的男子2000多萬元。2009年六七月間,郝某某派人多次索要欠款未果。于是,當年7月末的一天,郝某某便請求韓某某指派其手下弟兄幫忙索要欠款,韓某某便指派本案中的被告人于某、羅某、陳某辦理此事。
得到大哥的命令后,于某某等人來到何某某的公司索要欠款。何某某當時無法還錢,于某某等人就在何某某的賓館里住了一晚。次日16時許,于某某等人強行把何某某帶到了呼和浩特市,非法拘禁了何某某7個多小時。事后,郝某某給了于某某等人3500元好處費。2009年9月8日,于某某再次接受韓某某和郝某某的指派,糾集另外幾人再次找到何某某索要欠款,并且強行把何某某帶到北京,對何某某進行了毆打、辱罵,非法拘禁16多個小時。事后,郝某某給于某某5000元好處費。
以狠樹威以惡揚名
上世紀70年代,該團伙的老大韓某某因好勇斗狠在呼和浩特市很出名,80年代,又因為開槍傷人而名聲大噪。1998年開始,韓某某、崔某某、張某某、楊某、葛某某形成緊密結合在一起的犯罪團伙,以張某承包的車站東街的呼和浩特鐵路局旅服大廈二樓大眾浴池為據(jù)點,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錢財,初步形成了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雛形。之后,韓某某逐步吸收社會閑散人員壯大組織勢力。
2004年,本案中的被告人趙某某、都某跟隨崔某某成為其手下。2005年,本案中的被告人馬某某及趙某某帶領其手下即本案中的被告人白某某、包某某等數(shù)十人跟隨了韓某某,活動場所轉(zhuǎn)到了韓某某在新城區(qū)紅旗街經(jīng)營的小天鵝洗浴中心,這些人由韓某某免費提供食宿。至此,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完全形成。
他們通過有組織地實施賭博、敲詐勒索、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買賣槍支、幫助偽造證據(jù)、介入拆遷、非法討債、容留他人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大肆聚斂錢財,以狠樹威、以惡揚名,影響遠及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通遼市、興安盟、呼倫貝爾市、赤峰市,以及毗鄰的山西省、北京市等地區(qū)。
韓某某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在建筑業(yè)、餐飲娛樂業(yè)、洗浴業(yè)、沙石業(yè)、廢油脂業(yè)、零售業(yè)等熱點行業(yè)都有涉足。該組織對呼和浩特市及周邊地區(qū)的地下賭博業(yè)、拆遷業(yè)形成非法控制,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呼和浩特市及周邊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民憤極大,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呈金字塔結構
據(jù)介紹,該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呈現(xiàn)以下特征:形成了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在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中:韓某某是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居于核心地位,處于“塔尖”,對該組織的事物擁有最終決定權,被組織成員稱為六哥。手下成員有趙某某、付某某、馬某某、于某某、崔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等20多人。
趙某某是該組織的骨干成員,自2004年跟隨崔某某加入該組織之后,由于辦事老練有頭腦,于2005年3月成為韓某某的直接手下,是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處于“塔身”,對該組織的事物擁有部分決定權。手下人員有付某某、王某某等人,負責為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召集人員和出謀劃策。本案中的被告人付某某在2006年9月加入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是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處于“塔身”,屬于骨干成員。手下人員有王某、白某等人,負責為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召集人員和直接指揮實施。本案中的被告人馬某某在2005年底加入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是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處于“塔身”,屬于骨干成員。負責為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召集人員和直接指揮實施。
此外,按照級別和平時的表現(xiàn),本案中的其他被告人分別處于塔身和塔底。
11年間獲贓款150多萬
該團伙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經(jīng)偵查查明,1998年以來,以韓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的實施賭博、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替人平事、介入拆遷、非法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大肆聚斂錢財,形成了較為雄厚的經(jīng)濟實力,為該組織不斷發(fā)展、膨脹奠定了雄厚的經(jīng)濟基礎。該組織共獲得贓款152萬多元。其中,韓某某共獲得贓款33.43萬多元,趙某某共獲得贓款15.97萬多元,付某某共獲得贓款3.96萬多元,馬某某共獲得贓款6.94萬多元。其他組織成員也有收獲。
偵查還查明,1998~2009年9月的11年間,以韓某某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共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及欺壓殘害群眾行為達143件次之多。文/本報記者高瑞鋒
參與互動(0) | 【編輯:鄧永勝】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