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6日電 據(jù)香港明報報道,香港羅氏針織羅定邦四子羅嘉寶的女兒羅穎怡,去年8月入稟要求身為家族信托基金委托人的二伯父羅蜀凱交代帳目。事件沉寂近10個月后,羅蜀凱“出招”,要求法庭就父親羅定邦成立基金時的意愿書,厘清父親成立基金時處理財產(chǎn)的意愿及基金的性質(zhì),爭產(chǎn)官司似一觸即發(fā)。
熟悉信托基金的律師馬華潤指出,一般而言,信托文件中的意愿書是反映成立基金者的意愿,對基金委托人非常重要,讓委托人知道應該如何處理基金,當有關(guān)意愿書有不清晰的地方,委托人可要求法庭協(xié)助,就意愿書中的條文或字眼作出解釋,或找出其真正含意,以便委托人順利執(zhí)行工作。
馬華潤估計羅蜀凱是希望厘清父親成立基金的意愿,讓他可履行委托人的職責。但他指出,當案件上法庭時,每個受益人都可以派出代表,表達他們對有關(guān)條文或字眼的看法,屆時可能會有一番爭執(zhí)。
律師蔡克剛則表示,若法庭裁定有關(guān)意愿書顯示,該基金是一項慈善信托,應不會引起太大爭執(zhí),因為慈善信托沒有年期期限,不用就剩余財產(chǎn)誰屬而作出爭執(zhí),否則將來或可能會就剩余財產(chǎn)誰屬,或如何分派等問題鬧上法庭。
羅氏針織創(chuàng)辦人羅定邦于1996年4月,在兩名見證人見證下成立信托基金,并委任原訴人、次子羅蜀凱任委托人,處理基金事宜,基金的受益人包括長子樂風、原訴、三女嘉穗、四子嘉寶、五子家圣、六子家駒及嘉寶長女穎怡,以及其余兩名孫兒。同年8月13日羅定邦去世。
身為基金委托人的羅蜀凱日前向法庭發(fā)出傳票,被告為信托基金的受益人及律政司,要求法庭就羅定邦的意愿書,解釋當中所指“如何處理羅定邦的1/3財產(chǎn)”的意思及法律效力,其中要求法庭裁定有關(guān)部分是否屬于羅定邦給予原訴人的饋贈、或慈善信托、或永久信托等問題。
羅氏家族兩代爭產(chǎn)官司始于去年8月28日,第三代羅氏后人羅穎怡突然入稟高院,控告二伯父沒有提供信托基金內(nèi)物業(yè)及資產(chǎn)全面準確的資料,違反信托人責任,要求法庭頒令,促羅蜀凱交出基金資產(chǎn)及物業(yè)帳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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