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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新國籍法生效 取消針對少數民族歧視性條款

2006年08月10日 21:26

  中新社香港八月十日電 雅加達消息:印尼新的《國籍法》九日生效,取消了舊《國籍法》中針對少數民族的歧視性條款。

  印尼新的國籍法已于七月十一日獲得國會通過,從八月九日起正式生效。

  據印尼《國際日報》十日報道,與荷蘭殖民統(tǒng)治時期制定的《國籍法》相比,新《國籍法》取消了對華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在種族、性別和婚姻方面的歧視性條款,規(guī)定凡在印尼出生和未接受外國國籍的人均為印尼國民,所有種族和社群都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新《國籍法》規(guī)定,跨國婚姻所生子女十八歲前可保留印尼國籍,十八歲后可自行選擇國籍。而根據舊的《國籍法》,印尼人一旦與外籍人結婚,便自動喪失印尼國籍。

  新《國籍法》還賦予同外國人結婚的印尼婦女在決定其子女國籍問題時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她們的子女可以不像以前那樣只能隨父親的國籍。

  根據新的《國籍法》,為國家服務幷取得優(yōu)異成績的科學家、藝術家和體育運動員可以不經過歸化程序而獲得印尼國籍。

  印尼司法和人權部長哈米德•阿瓦勒丁表示,新的《國籍法》實施后,故意違法和仍進行種族歧視的官員將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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