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8日電 日本東京高等法院今天就侵華日軍遺留化學武器的中國受害人要求日本政府賠償一案作出二審判決,取消一審命令日本政府賠償1.9億日元(約合1179萬元人民幣)的判決,判中國原告敗訴。原告辯護律師團當天發(fā)表抗議聲明表示,“這是違反常識的極不正當的判決”,并表示將立即提出上訴。
據共同社報道,法院審判長小林克己稱:“即使日本政府收集了遺留化武的信息,將消息提供給中國政府,并申請調查回收這些武器,也不能認定這便具有防止被害發(fā)生的必然性”。
根據二審判決,因遺留化武而受害的共有10人。1974年和1982年,黑龍江省先后有7名工作人員因接觸了施工中發(fā)現的毒氣彈等中的液體而中毒,導致了手腳殘廢等后遺癥,其中有一人在17年后死亡。1995年在黑龍江省施工現場發(fā)現的日軍炮彈發(fā)生爆炸,導致2人死亡1人重傷。
1996年12月,侵華日軍遺留毒氣和炮彈受害事件中的13名中國受害者及家屬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對受害者及死難受害者家屬每人賠償2000萬日元。2003年9月東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如果(日本政府)之前向中國提供毒氣武器的部署情況等信息,可能避免事故發(fā)生”,認定日本政府的不作為屬違法,判處日本政府向中國原告支付總金額為1.9億日元的賠償。但日本政府對判決結果不服,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原告辯護律師團今天發(fā)表的聲明認為,二審判決“對事實的認定不具說服力”。原告律師團表示將立即提出上訴,并通過內外的輿論力量促使日本政府盡快對受害者實施救濟,為此“將抗爭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