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至今,已逾半年。新拆遷條例何時出臺,還是個未知數(shù)。各地不時發(fā)生的強拆事件強化著公眾的擔憂:新拆遷條例是否難產(chǎn),會否“胎死腹中”?
法治遲遲不至,多地傳出被拆遷人為捍衛(wèi)私產(chǎn)而不惜動武的個案,還有拆遷人員倒在了被拆遷人的菜刀之下。以刑法治理暴力反拆遷并不有效,這類“選擇性執(zhí)法”反會激發(fā)拆遷中的對抗。若暴力拆遷能得以治理,何來如此普遍的暴力反拆遷?
所以,將解決當下的拆遷困境,樂觀地寄托于“拆遷變法”,本就打錯了靶子,F(xiàn)行的“拆遷條例”,雖被普遍認為是“天怒人怨”的惡法,但這項“惡法”也并不支持“暴力拆遷”。未達成拆遷協(xié)議之前,征收并未完成,產(chǎn)權仍在被拆遷人手中,暴力拆遷就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就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這在刑法里有明確的罪刑?煽纯床疬w中的暴力紛爭,施暴者幾乎不受刑事追究。刑法都得不到執(zhí)行,“拆遷變法”之后,也不過是一個“條例”,又如何一定能得到遵循?
那個被望眼欲穿的“新拆遷條例”其實也無可期待。以新條例替代舊條例并非“拆遷變法”的上策。要“變法”,就得變行政機關制定的“條例”為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在應然上,現(xiàn)有的“拆遷條例”有違憲之嫌,仍以“條例”來替代“條例”,不管新的“條例”多么偏向民生民情、注入多少人文關懷,它也只是個“條例”。而在立法的程序規(guī)范上,“征收法”因涉及對“非國有財產(chǎn)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換言之,“征收法”只能由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行政機關無權制定。
從立法的角度看,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這個“意見稿”,其實和一個公民提出的某些立法建言沒有區(qū)別。
“征求意見稿”的名稱也清晰地表明了這一點,用“征收與補償條例”而不用“拆遷條例”,這是因為,拆遷根本不需要立法。拆遷的前提是征收,如征收依法完成,該怎么拆就怎么拆。如果征收還沒完成,拆遷就不能啟動。以此對比當下的拆遷,我們所欠缺的,實是“征收立法”,而非“拆遷條例”。無征收即無補償,無征收即無拆遷,無補償亦無拆遷,在一輪又一輪的輿論動員之后,這些常識已經(jīng)廣為人知。
就征收而言,行政機關是作為一方當事人而存在的。因征收而產(chǎn)生的爭議,只能交由第三方加以解決。所以,明確征收糾紛的司法救濟渠道,實則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配置。一部法案涉及權力與權利,權力與權力的調(diào)整,當然不能交給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部門來進行。
默認行政權有配置公民權利和司法權力的“無上之權”,實則是將行政權置于公民權利與司法權力之上。法治之下的政府只能是“有限政府”,行政權只能有所為有所不為。若行政權擁有配置公民權利與司法權力的力量,制約就不存在了。說千道萬,對行政權的制約才是“征收立法”的本質(zhì)。
多數(shù)媒體相信,“地方阻力”是“拆遷變法”難產(chǎn)的主要原因。應當承認,“地方阻力”確實存在,只不過,此“地方阻力”用“地方官員阻力”或“地方行政阻力”來表述更為準確。來自地方的多數(shù)民意仍在努力推動廢止現(xiàn)行“拆遷條例”,并推進“征收立法”。排除行政阻力絕不能靠行政權的自我覺醒,對“拆遷條例”這項行政法規(guī)寄予太多厚望,本就太過樂觀。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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