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人誣陷說自己偷了同學手機,13歲的初二學生張文(化名)認為自己冤屈的心情難以平復,遂找到學校的心理咨詢室(又稱“陽光屋”)進行傾訴,不料輔導老師找來多名老師了解情況,張文無法承受心理壓力寫下“冤枉”的字條縱身從心理咨詢室內(nèi)跳下,造成3級傷殘,此后將只能與輪椅為伴。
至記者發(fā)稿時止,張文仍在廣州的醫(yī)院進行救治,整個治療費用超過百萬元。日前,深圳羅湖法院判定張文所在學校預防不力需賠付26.5萬元,但張父表示不滿意一審判決結果,昨日已訴至深圳中院。
緣起:被同學懷疑偷竊手機
據(jù)深圳羅湖區(qū)法院初審判決顯示,早在去年1月22日下午4時許,在深圳某外語學校讀初二的學生張文正在學校補課。在課間休息期間,同學黃某說丟了手機,有同學懷疑張文偷手機,跑去脫張文的褲子搜查,張文急忙跑開,眾同學隨后追趕,并將張文推倒在地。之后在張文被推倒的草叢里同學找到了丟失的手機,有同學認定是張文偷竊手機。
隨著圍觀同學增多,張文的任課老師遂上前詢問情況,并將張文帶到辦公室。張文當時明確告訴老師自己沒有偷手機,之所以在自己倒地的草地附近發(fā)現(xiàn)手機,估計是有人嫁禍,但他自己又無法證明,只能傷心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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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回到宿舍后,心情難以平靜,于是來到學校5樓的心理咨詢辦公室501房找到心理咨詢老師張老師尋求幫助。
其間,張老師又將年級主任齊老師、年級長羅老師等5位老師找到心理咨詢室,同時又把幾位知情的同學找來了解情況,最后幾位老師要求張文將事發(fā)經(jīng)過寫成書面材料。
當日下午6時許,6名老師暫時離開心理咨詢室,到走廊上商量如何向張文家長反映情況,只過了兩三分鐘后,其中1名老師推開心理咨詢辦公室的門發(fā)現(xiàn)張文已不在室內(nèi),并發(fā)現(xiàn)窗戶打開。經(jīng)尋找,竟然發(fā)現(xiàn)張文寫下“冤枉”兩字紙條后已經(jīng)跳下5樓!
據(jù)法司鑒定,張文達到三級傷殘,雙下肢截癱、右上肢癱,左髖關節(jié)功能輕度喪失等。張父為救治張文先后在深圳、佛山、廣州等地醫(yī)院求醫(yī)。目前張文仍在廣州的醫(yī)院就診,生活依賴護理,且此后將只能與輪椅為伴。
各方觀點
張父:學校存在多項過錯
張父認為,6名被告老師在對本案事件調(diào)查過程中,采取先入為主的詢問方式錯誤推理是張文偷手機,調(diào)查過程中又采取誘供、恐嚇等方式,對張文施壓;被告老師輪番詢問,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導致原告心理情緒不穩(wěn)方導致跳樓。
由此,張父一行認定張文所在學校應負全責,并提出了229萬元的索賠。
校方:已履行教育義務應免責
張文所在學校答辯時稱,張文的傷害結果是其自殺、自傷行為造成,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已履行了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校方已通過成立專門心理咨詢室等多種形式,對包括原告在內(nèi)的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法律教育。在老師調(diào)查過程中,老師沒有使用過激語言,也沒有主觀偏向,行為并無不當。
法院:校方有預防不力之失
事后,羅湖法院認為,學校作為教育機構,由于此時該學生已脫離了父母的監(jiān)護范圍,對未成年學生依法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本案中,由于校方在處理預防類似未成年學生跳樓等偶然事件方面的經(jīng)驗不足,導致其在履行保護未成年學生義務方面存在一定過錯。
錯誤在于,事發(fā)前對張文跳樓的可能性缺乏預見,采取的預防措施不力。6名老師本應預見到一個13歲左右的未成年人,在遇到被同學懷疑偷手機這類事件時,其心理承受能力可能較弱。尤其有心理咨詢老師在場的情況下,更應預見到原告可能因本事件產(chǎn)生極大心理困擾,繼而采取跳樓等過激行為的可能性。
同時,事發(fā)前心理咨詢辦公室的窗戶雖呈關閉狀態(tài),但一個13歲左右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形下推開窗戶跳樓,顯然并不困難。而此時該心理咨詢辦公室的房門虛掩,也無老師貼身在側,導致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危險情形并制止。
在當時的特殊情境下,以上過錯與張文跳樓之間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同時,法院認為張文自身具有較大過錯。據(jù)此,羅湖法院判定張家自行承擔所受損失的80%,校方承擔20%,也就是賠付26.5萬元。
對于該判決,張父稱已于昨日向深圳中院遞交上訴狀,深圳中院受理其上訴。(記者 劉啟達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