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副主任劉小明日前表示,優(yōu)先發(fā)展公共交通是緩解北京交通擁堵的根本出路,并提出“緩解市區(qū)交通擁堵人人有責”的口號。
鼓勵市民出行選擇公共交通工具,這沒什么問題;可“緩解市區(qū)交通擁堵人人有責”,這話就大可商榷。比如一名私家車主,在他購買了私家車,繳納了購置稅、養(yǎng)路費并辦齊了所有證照之后,他就有權開著愛車直奔最擁堵的市中心而去,只要他沒有違章,誰都沒權力阻攔他;比如一名無車族,他可以選擇乘坐公交車,但也可以選擇乘坐出租車擁入最繁華的市中心,同樣誰也無權干涉他的自由。這兩種人都沒有盡“緩解交通擁堵”之責,反而是給市區(qū)交通“添堵”,可你能根據“人人有責”處罰他們嗎?
一個公民應當擔負何種責任,是要由法律賦予的,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能將任何法律之外的責任強加在公民頭上。若依據“交法”,普遍公民之于“緩解交通擁堵”的責任,僅僅在于不闖紅燈、不亂穿馬路、不影響正常交通秩序,而并不在于是否乘坐公交車出行。無論是交通委員會還是其負責人,都根本無權提出“緩解市區(qū)交通擁堵人人有責”之類的口號。
應該認識到,緩解交通擁堵,首先是交通部門以及公安(交管)部門的責任。交通部門的職責主要在于擴充道路資源,優(yōu)化交通設計;公安交管部門的職責主要在于疏通車流、阻止違章、維護交通安全。而“人人有責”之說,卻有意無意地將本屬于政府部門的職責,置換成了所有普通民眾的責任,這不僅有推卸責任的嫌疑,而且會導致責任的泛化和虛無化——當人人都對某件事負責之時,實則意味著誰也不會認真負責,誰也不會把這個責任當回事兒。在這方面我們有過太多太多的教訓。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還能見到很多“人人有責”的口號:“計劃生育,人人有責”,“打擊犯罪,人人有責”,“護林防火,人人有責”,“打擊盜版,人人有責”,“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等等,不勝枚舉。這其中,“計劃生育,人人有責”是說得通的,因為實行計劃生育是法律上規(guī)定了的;其他的“人人有責”,卻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打擊犯罪、護林防火、打擊盜版、保護電力設施等等,都有專門的職能部門負責,是這些職能部門首先應盡之責。他們沒有理由將這些責任轉嫁出去,更沒有權力將這些責任強加在普通民眾的頭上。
在一個講求責、權對等的法治社會里,是不應該出現這么多“人人有責”的。政府部門動不動就說“人人有責”,不僅與法治精神相違背,而且有損責任政府在民眾心目中的形象。(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