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0日電 山西苗匠礦難已經時過一月。19日,山西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井下瓦斯爆炸導致21名礦工遇難身亡的案件。王建軍等15名被告和宋復馬等8名被告分別被推上法庭。
據晉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稱,2006年1月1日,晉城市安監(jiān)局給苗匠煤礦下達停產通知書。同年3月,該礦經省有關部門核準為整合保留礦井。2007年1月,該礦《采礦許可證》等相繼過期,并被有關部門暫扣,處于停產整頓狀態(tài)。2007年1月中旬,該礦投資人潘完旦、王建軍、宋天爐等人擅自決定越層開采9號煤層。案發(fā)后,經省國土資源廳鑒定:苗匠煤礦越界采礦造成煤炭資源破壞總價值869.44萬元。
2007年3月18日16時,該礦跟班技術員秦末頓與鄧學兵等21名礦工陸續(xù)下井作業(yè)。17時30分,秦末頓出井。30分鐘之后,苗匠煤礦井下發(fā)生特大瓦斯燃燒事故,21名礦工全部遇難。經技術鑒定,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開采9號煤層,井下未形成礦井通風系統(tǒng),造成局部瓦斯積聚達到燃燒濃度,電纜短路產生火花引燃瓦斯。經法醫(yī)鑒定,鄧學兵等21名遇難礦工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而礦難發(fā)生當天,該礦瓦斯監(jiān)控員潘會剛脫崗飲酒,未履行工作職責。
檢察院起訴書稱 礦難發(fā)生后,潘、王、宋三人決定對該起事故隱瞞不報。潘、王、宋安排有關人員封鎖消息,并讓吳興林將礦上其他外地農民工遣散,將遇難礦工家屬集中到河南省焦作市私下協商賠償事宜。事故發(fā)生當晚,苗匠村村委主任李長命協助潘將遇難瓦斯員王高學的家屬轉移至晉城市福利院賓館。3月20日下午,晉城市安監(jiān)局人員到煤礦調查井下是否發(fā)生事故時,宋、王均予以否認。另查,苗、趙、李三人在事發(fā)當日明知煤礦發(fā)生安全事故,均未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為防止主管部門再次檢查,王、宋組織該礦機電工苗炳生、苗廣忠,技術員張全太、鏟車司機李小會及秦末頓等人將出事井口電纜剪斷,風機藏起,并用鏟車將絞車、電纜線等物掩埋。
另據檢察機關調查,2007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承包苗匠煤礦的王建軍以30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非法購買炸藥10箱計240公斤、雷管200枚。2月28日下午,經王同意,該礦負責機電和生產的副礦長宋天爐以同樣價格從他人處非法購買同樣數量的炸藥、雷管。今年春節(jié)后,經王同意,該礦礦長、法人苗明慶以2.5萬元從他人處購買炸藥50箱計1200公斤。礦難發(fā)生后,警方從該礦井下查獲炸藥169.2公斤、雷管39枚。
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王建軍、宋天爐、苗明慶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礦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潘完旦、趙永軍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礦罪;秦末頓、潘會剛、吳興林、汪大志、樂世洪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張全太、苗光忠、苗炳生、李小會犯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李長命犯有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依法判處。(完)